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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张未盖公章的处罚文件,他将执法机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对自己的处罚。那么法院究竟会如何判决呢?
经营烟酒,他寻找货源准备低价进货
家住江苏南通的毛某,与妻子经营着一家烟酒专卖店,由于专卖店处在当地的繁华路段,因此生意十分不错,收入十分可观。
但是由于生意太好,自己所进货物往往供不应求,但是短时间内因为专卖证等级的问题又无法进太多的货,眼看着能挣更多的钱却因为没货而无法挣钱,这可急坏了毛某和妻子。
这天亲戚来到毛某家作客,席间毛某说起自己*草烟**缺货的事情。毛某亲戚给出了一主意。
他听说有人在处理一批真品香烟,保证全部为真品,而且可以先看货再购买。听到这个消息的毛某十分激动,联系上卖家后与亲戚共同驾车赶往进行验货。

在开了一天的车后,毛某如愿找到了卖家。卖家表示自己手里有接近500条香烟准备出售,如果毛某能够一次性现金付清的话自己可以考虑给优惠下。
毛某表示要先验货,卖家很快将他带到仓库,从事烟酒生意的毛某对于鉴别香烟很有一套,在确认全部为真品之后,毛某和对方谈妥价格并付了款,拉着香烟便与亲戚开车往回赶。
路遇检查,近500条香烟全部没收
看着一车的香烟,毛某抑制不住内心的喜悦。这批香烟一到店将会大大缓解自己的货源压力,同时由于价格较为便宜,自己的利润也能增加不少。想到这毛某便洋洋得意起来,心里十分的高兴。
然而就在毛某走出没多远,*草烟**局的执法人员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在公路上设卡将毛某的车辆拦了下来,这顿时让毛某的心凉了半截。因为他知道自己收购的香烟虽然是正品,但是没有相关手续,很大几率将要被没收。

果然,执法人员在看到香烟后便以没有手续为由对香烟进行了没收。经过查验,毛某运的香烟都是真品,总价值近12万元。
想到自己的心血白白打了水漂毛某顿时心疼不已,本来想着能够大赚一笔没想到偷鸡不成蚀把米,烟没买成反而白白搭了十几万进去。
拿着执法人员的没收单他是欲哭无泪,只恨自己贪图便宜导致自己赔了夫人又折兵。
在边拿着没收单边叹气的时候,毛某突然发现执法人员开给自己的处罚决定书上没有盖公章!这让毛某感觉自己又找到了一丝希望,于是他聘请相关律师将*草烟**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行政处罚行为无效。
在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虽然毛某没有运输许可证,但是执法人员的行为确实属于违法,最终判处该处罚行为无效,撤销了处罚决定书。
【律师说法】
在面对行政机关执法时,我们往往都会处于比较弱势地位,那么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循何种手续呢?因为一纸没有加盖公章的文书就被撤销宣布无效,是否真的有法可依?

一、毛某私自购买运输*草烟**的行为是否违法?
*草烟**专卖指国家对*草烟**的生产、销售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属于国家垄断经营。从我国《*草烟**专卖法》的规定可以得知,所有*草烟**运输行为(包括托运、自运、他运等形式),都必须持有准运证才能进行运输,否则将视为违法。
由于*草烟**各省市间是分开管理的,因此跨越市县无证运输*草烟**数量较大的(金额超过5万或数量超过100的),可依法给予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中毛某本身只有*草烟**专卖许可证,并没有办理运输许可证明文件。其私自运输香烟且金额接近12万元,该行为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5万元界限,其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因此*草烟**局作出的没收香烟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二、未加盖公章的处罚单是否有效?
前面讲到,在面对行政执法时,执法机关代表的往往是国家行为,老百姓处于弱势地位,这就要求行政执法要公平公正,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在作出会影响到公民利益时(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不仅要求作出的依据合法,还要求作出该行为的程序合法,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本案中,*草烟**专卖局作为行政机关,在对毛某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罚有所依,程序也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加盖公章,写明处罚机关及处罚日期。也就是说一份合法有效的处罚文件必须要加盖印章,否则便应认定为无效。

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这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能够顺利实施的本质要求。当然我们每个人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切莫为了蝇头小利作出违法乱纪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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