肠镜引起肠穿孔一般医院补偿多少 (肠镜肠穿孔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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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某年年2月5日下午原告在被告医院处做结肠镜检查,发现结肠内息肉、升结肠脂肪瘤。被告医院为原告行内镜下脂肪瘤切除术,术后收入院。后因原告升结肠穿孔,于2月7日被告医院为原告做了升结肠破裂修补术、回肠造瘘术。3月后被告在外院行回肠造口回纳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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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观点】

被告院方医务人员的严重医疗过错行为,给原告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公正审判。

【被告观点】

被告医院辩称,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合理合法,并且针对病历打印、材料邮寄、误工以及没有实际产生费用等主张,院方不认可,不负责赔偿。

【鉴定意见】

被告医院对原告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诊疗过错行为……患者剧烈腹痛时,医方在肠镜检查结果不理想时,未及时完善相关检查,明确病因,排除穿孔的可能,导致病情进一步加重,医方存在不足……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分析建议医方的原因力大小占同等到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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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某年2月5日,原告于被告医院行结肠镜检查,并于当日行“内镜下结肠息肉切除术/EMR术/ESD术”,术后于被告医院住院治疗。2月6日因腹痛再次行结肠镜检查。2月7日经普外科会诊,诊断为消化道穿孔,并于当日行“结肠破裂修补术,回肠造口术”,好转后出院。3月后于5月23日行“回肠造口还纳术”。本院认为,医院作为从事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与就诊患者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关系,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民法典1221条),采取适当的诊疗措施。本案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1218条)……医院对原告的诊疗活动中存在未充分告知、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未对术后出现情况及时重视等方面的过错,该损害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及痛苦……认定原告医院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定被告医院对原告的损害承担8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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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等各项损失共计277095.6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个人看法】

本例判决中,根据鉴定结果判决医方承担主要责任80%,与医方未注意谨慎义务、未及时发现肠镜术后穿孔、导致患者行修补术并小肠造瘘术、3月后再次手术有很大关系。临床工作中,一定要注意谨慎义务,避免耽误患者病情,如果医方能今早发现并处理,判决将是另一番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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