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杨平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听到审判长的宣判,杨平的脸一下子变得苍白,一度幻想通过翻供为自己脱罪的他,没想到最后还是没有逃脱法律的惩罚。
毒贩翻供

2016年12月27日下午,杨平预先从吸毒人员苏敏(另案处理)处收钱后,用该款从贩毒人员周文(在逃)手中购买了*品毒***毒冰**。在从*品毒**中抠出5克左右后,杨平将剩余的41.63克*毒冰**卖给了苏敏。第二天,杨平向苏敏贩卖0.86克*毒冰**时被抓获,民警随后从杨平身上等处搜出*品毒**4.44克。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作为承办检察官提审杨平时,他对自己贩卖*品毒**的事实矢口否认,辩解自己只是居间介绍苏敏向周文购买*品毒**,并非贩卖*品毒**,同时缩减了贩卖*品毒**数量:称第一次贩卖给苏敏的*品毒**数量只有30多克。
我对杨平的说法极为重视,对案件证据材料再次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后发现:杨平在侦查阶段作了有罪供述;证人苏敏证实,自己给杨平钱后,在路边等候杨平,杨平随后送来*品毒**;证人宋某证实了杨平从苏敏手中拿钱后,坐自己的车前去与周文交易,后跟苏敏给付*品毒**的经过。
为全面审查证据,进一步夯实案件证据基础,我要求侦查人员移送侦查审讯杨平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补充说明案发详细经过,并就案发当日相关细节再次询问案件证人苏敏。
苏敏从谁手中购买的*品毒**?
审查侦查审讯视频时,我发现杨平虽然对贩毒的事实反复推诿,但还是承认了自己从苏敏手中收钱后向周文购买*品毒**、并将43克(连同包装)*品毒**转卖给苏敏的事实,这与侦查讯问笔录基本一致。审查过程中,也没有发现侦查讯问存在违法行为。
苏敏也进一步证实,自己并不认识周文,案发当日系从杨平手中购得*品毒**。
杨平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和在案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
苏敏购买的*品毒**到哪里去了?
侦查人员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12月27日,苏敏从杨平手中购买*品毒**后,携带12.79克*品毒**外出被民警查获,经审讯,苏敏主动交代其上线为杨平,并以购买*品毒**为由协助民警抓获了杨平。但苏敏证实自己仅从杨平手中购买了39克*品毒**,并辩解自己是和朋友凑钱购买的*品毒**,其余*品毒**已分给了合伙购毒人员。公安机关证实无法找到苏敏所交代的吸毒人员。
苏敏具体从杨平手里购买了多少*品毒**,剩余的*品毒**到哪里去了?我要求侦查人员补充提供苏敏涉嫌*品毒**犯罪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
通过审查苏敏涉嫌非法持有*品毒**犯罪一案其他材料,我发现,原来苏敏在最初的笔录材料中说了假话,他一共从杨平手中购买了43克(连同包装)*品毒**。除了随身携带的*品毒**外,苏敏将剩余的28.87克*品毒**藏在了家中,后被民警查获。
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全面审查,我认为本案杨平的行为属于贩卖*品毒**,并非居间介绍购买*品毒**。至此,杨平贩卖*品毒**一案已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要求。
最后的较量
庭审阶段,杨平对起诉指控事实全盘翻供。作为公诉人的我,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运用精心设计的讯问提纲一步步揭露了犯罪真相:
公诉人问,“被告人杨平,你认为自己是居间介绍购买*品毒**,那么在此过程中,你是否从中获利?”
杨平误认为自己的辩解已经说服了公诉人,如实回答:“我确实得到了好处。我从周文卖给苏敏的*品毒**中抠了5、6克出来准备自己吸食的,后来卖给苏敏的*品毒**,和从我身上搜出的,都是我从那里面抠出来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是居间介绍购买*品毒**,只要从中牟利,也是贩卖*品毒**。司法机关其时已经可以据此认定杨平的行为属于贩卖*品毒**。但公诉人不动声色,步步为营:“民警从苏敏处查获了41.63克*品毒**,但他证实是从你手里买的,是否属实?”
杨平虽然有些底气不足,却不肯认罪:“苏敏没有找我买*品毒**,他是找周文买的,我只是帮忙介绍。”
公诉人追问:“当天苏敏是怎么去找周文拿*品毒**的?”
杨平明显有些底气不足,却不肯就此认罪:“我怎么知道苏敏是怎么去的,反正苏敏是找周文拿的*品毒**。不信你们可以去问周文。”
……
公诉人问,“苏敏和宋某都证实,苏敏跟你给钱后,在原地等你,你拿到*品毒**后再转身交给苏敏的。他们所说是不是事实?”
杨平越发显得心虚,仍然嘴硬:“他们是乱讲的,我又不能管住他们的嘴。”
见杨平的心理防线逐渐崩溃,公诉人抛出了最后一个问题:“你在侦查阶段供述与证言相互印证,而你供述的居间介绍购买*品毒**的事实并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你怎么解释?”
杨平已然词穷,却仍在作无谓的挣扎:“我没有贩卖*品毒**。”
……
虽然杨平极力否认贩毒事实,但案件事实真相还是随着庭审过程的推进,逐步展露无遗。法庭辩论结束时,杨平丧气地低下了头。
(文章中除公诉人外,皆为化名)
作者:王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