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者来信
我春节后辞职重新找了一份工作。新单位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约定了关于社会保险的条款。我工作1个月后领到了第一笔工资,但新单位称由于我的人事档案还没有转移到该单位,无法给我上社会保险。请问,新单位的说法有法律根据吗?
专家解答
新单位的说法无法律根据,其做法是违法的。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1款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此可以看出,只要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就应当在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于员工的档案是否已转移过来,这与缴纳社保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系。一些用人单位以员工没转档案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显然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不依法为新入职劳动者办理保险登记和购买社会保险,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第8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新单位以尚未收到你的档案为由不为你缴纳社保之做法,侵犯了你的社会保险权益,你可以投诉,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