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返乡补助啥时候不给发 (带病返乡补助有补发么)

作者|军路君

带病回乡补贴发放标准,有工资可以领取带病回乡补助吗

在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对象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就是其中的一类优抚对象。目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月可以享受不低于650元(2021年8月1日前标准)的生活补助,以及享受地方医疗等相关优待。

昨日,军路推出了《最新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依据最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征求意见稿)所明确的,以后办理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将不再属于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为在服现役期间患慢性病,尚未达到评定病残等级条件且病情相当于十级以上残情,办理退役手续后无工作单位、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义务兵和初级军士,按照当地标准统一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这也就意味,条例实施后,再申请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将不再有定期生活补助,但可以按照当地标准统一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另外,针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请期限也作出规范,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符合条件的义务兵和初级军士应当在办理退役手续后1年内,凭服现役期间原所在*队军**体系医院出具的原始医疗证明或者患病治疗的确切档案记载,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享受相应待遇。

目前,现行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请,并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档案中有确切记载,或保留有*队军**体系医院的原始病历、医疗证明,就可以随时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申请。

当然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会在相对统一的时间进行集中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经批准的,次月即可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及医疗等优待。

那么,对于已经在领取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否会有影响呢?

依据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五十九条内容规定: 本条例修订施行前退出现役的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此条内容意味着,在新修订条例实施前,经批准通过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仍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包括每月领取650元的生活补助。

新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征求意见稿)缘何会作此调整,以及最终是否一定按照征求意见稿来落实执行,因为目前只是征求意见稿,未正式实行,对此我们不作猜测,具体要等条例修订通过后,见全文及有关部门解读。

在这里只是提醒符合条件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如果曾在服役期间有身体患病的,且在档案中有记载或者保留了*队军**体系医院原始医疗证明的,抓住最后的时间,赶紧申请。

假如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征求意见稿)落实了上述规定,以后申请带病回乡期限为办理退役手续1年内,凭这一条,以往退役的身体患病义务和初级士官,退役超过1年的,将失去再申请带病回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