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客送礼、托人办事
这种不良社会现象
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
但若所托之事未能如愿
这“打点费”能不能要回来呢?
最近
沙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两起类似案件
案件1
刘某诉张某、胡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原告刘某称,其女儿高考成绩不理想,无法就读心仪的高校。多方打听,得知张某能耐大,可以通过关系让其女儿就读心仪高校,刘某遂即与张某达成口头协议,请托张某办理女儿上学事宜,并先后向张某的朋友胡某转款13万元。
虽然张某有托人“找关系”,想促成此事,但最终并未办妥就读事宜,刘某遂将张某、胡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13万元。
案件2
曾某诉赵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原告曾某称,他想在社保部门为自己办理“特殊行业退休”,好让自己享受提前退休政策,但因条件不够未能办成,于是找到赵某帮忙。
赵某声称自己“认识人”,要曾某“存20000元到他银行卡上,人家能帮忙的话,就用这钱适当感谢下人家。”后来,曾某先后向赵某转款20000元,但后来事情并未办成。赵某退还了曾某1700元,曾某要求赵某退还另外18300元无果,故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上述两个案件原告均败诉。
大家对于两案的审理结果是不是产生了疑问,请托他人办事,他人没有完成请托事项,返还费用不是天经地义吗?
法官说法,为大家进行解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升学录取、职工退休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上述案例中,原告轻信他人具有“走后门”“*规则潜**”的能力,以获取相应的目的而进行的请托等行为具有不合法性。
这种试图绕过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来获取其本不应享受的权利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双方基于此形成的债务均不受法律保护 。故法院对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很多人总说中国是所谓的“人情社会”,面对法律法规内办不成的事情总想通过“靠熟人、找关系”来解决,认为花点钱就可以办成正常办不了的事。但殊不知,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与秩序。
法院的这一判决正是向这一被社会普遍认可的“*规则潜**”发起挑战,也给了一些心存侥幸的请托人一个重重的打击:法律不保护非法交易!法律的作用是体现公平与正义,而绝不是为不法行为“保驾护航”。
同时,法院判决驳回请托人的诉讼请求,并不意味着支持受托人的不法行为, 请托人可以通过向纪检部门举报或向公安部门报案等形式,查实其中是否存在受贿行为或构成诈骗。
法官提醒大家
要牢固树立知法、懂法、守法的理念,不要妄图通过所谓的“关系网”去寻求相关不法权利,遇事通过正当渠道解决问题,切不可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