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和解后还是不履行 (强制执行6个月后无财产怎么办)

头法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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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法解案】强制执行后和解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头法解案】强制执行后和解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案情背景

在执行*疆新**某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起重设备公司)与某重工*疆新**海源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能源装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海源能源装备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裁定,驳回异议人某重工*疆新**海源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头法解案】强制执行后和解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审查经过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某起重设备公司与被执行人海源能源装备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海源能源装备公司以其所有的QD10t-22.5m-12mA5通用桥式起重机4台、QD20/5t-22.5 m-12mA5通用桥式起重机4台、P38kg/m起重钢轨1292米以物抵债给某起重设备公司,并承担设备的拆卸费、运费、逾期付款利息及执行费,如不履行付款义务,某起重设备公司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承诺失效,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口头约定尽快履行该协议。协议签订至今,海源能源装备公司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某起重设备公司称系海源能源装备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且以物抵债设备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前已由海源能源装备公司抵押给工行某石油分行而无法履行。海源能源装备公司称某起重设备公司从未要求其公司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某起重设备公司因无法使用和销售设备,故而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经查,案涉设备于2017年1月17日已由海源能源装备公司抵押给工行某石油分行,且海源能源装备公司至今未向某起重设备公司支付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款项,而某起重设备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就以海源能源装备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故海源能源装备公司称某起重设备公司从未要求其公司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与事实不符。因海源能源装备公司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某起重设备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故异议人海源能源装备公司的异议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海源能源装备公司称某起重设备公司与海源能源装备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未履行完毕,某起重设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海源能源装备公司交付整体设备,致使评估报告以部分被查封的起重设备所作出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严重损害了海源能源装备公司的合法权益,以此要求中止拍卖的意见,属于对评估报告中评估结果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该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本院将海源能源装备公司该异议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

综上,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异议人某重工*疆新**海源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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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在所审查的案件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时,应明确约定协议履行期限,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如未按约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且申请执行人需要保留催告被执行人履约及对方不履行协议的证据!否则,被执行人会以申请执行人拒绝履约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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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马梦圆 编辑 /司宇

校稿 /周承 审稿 / 胡晓云 审核 / 周斌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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