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危化品经营资格证能经营汽油吗 (没有危险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处理)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是规范汽油等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等相关法规规定,违反该办法的规定,没有办理相关许可证件从事汽油的经营行为,一般会在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范畴中进行评价,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废止,相关规范汽油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国家规定已经不存在,目前也仅仅有部分省级规定,但省级规定显然不能作为评价汽油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律依据。

但从司法判例看,有部分法院在法律法规变更后,以非法经营罪再次追责无证从事汽油经营行为的司法判决,多是以行为人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许可证为依据进行追责,这样的刑事司法评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首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非是调整和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秩序的相关规定,而是规范和调整公共安全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目的和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并制定许可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保护,并不是为了规范和监管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故以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认定构成扰乱市场秩序,并进而评价为属于非法经营罪构成的非法经营行为显然属于对该办法的司法误解和误读。

其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而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还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均是维护公共安全,并非是调整和规范市场秩序,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目的和保护的法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均予以明确,司法部门不能任意曲解和扭曲相关规定和肆意适用。

再次,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关联性,上述三部规定明显属于规范和调整生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秩序,并不能强行和任性的将上述三部规定的具体内容与市场监管以及市场管理秩序相关联或者挂钩,任意将违反上述三部规定的行为评价为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最后,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关于危险作业罪的规定,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行为,《刑法》已经专设条款进行刑法规制,司法机关理应收紧非法经营罪的口袋,不能再强行将没有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品经营的行为归结为非法经营罪犯罪构成范畴。

故此,汽油虽然属于危险化学品,相关经营行为应当遵循国家的相关规定,不能无证从事相关经营行为,但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汽油经营的行为,也不能想当然的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刑事追责和司法评价,司法部门不能无视《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滥用司法裁量权,刻意曲解法律的适用,不能再“任性”的撕开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并“任性”的将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汽油经营的行为装入该“口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