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报销 (商洛高血压糖尿病慢病报销比例)

近日,市民王先生咨询糖尿病门诊用药报销问题,记者16日从市医保局了解到,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简称“两病”),经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备案后,可享受门诊相应药品的报销政策。

王先生表示,他是一名Ⅱ型糖尿病患者,听说糖尿病认定每月有20元的用药报销,想问一下具体是如何认定的,该到哪里认定?

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科长刘剑表示,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经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断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需要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我市特殊疾病门诊和河南省重特大疾病门诊保障标准的患者,均可享受居民医保“两病”保障政策。

“为方便患者享受“两病”保障政策,我们将认定程序进行了简化。”刘剑表示,申请纳入“两病”保障的参保患者,可直接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并登记备案,次月即可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

患者在购买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中的“两病”患者门诊降血压或降血糖药物时,提供医保卡即可在门诊实行“一站式”结算,结算时只需缴纳个人自付费用。

刘剑说,只要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按照50%比例报销。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月支付限额为20元/人。患者住院期间不享受这一政策。

对于长期在外务工或异地居住的“两病”患者,在参保地经办机构认定并办理备案手续后,在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药品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凭门诊发票、费用明细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异地就医患者可一年报销一次。

(洛报融媒记者 仝景菁 通讯员 黄丛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