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迁拆**中,*迁拆**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要建立在*迁拆**方与被*迁拆**人就补偿条件充分协商达成一致认可后再签订的。签订完*迁拆**安置补偿协议后,*迁拆**方便要依照协议约定给付相应的补偿与安置条件,而被*迁拆**人要依照协议约定腾空并交付房屋给*迁拆**方让其拆除。协议一经签订便产生法律效力,*迁拆**方与被*迁拆**人都不得违约。若有一方违约,守约方便可以签署的协议作为重要依据,向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就征收*迁拆**程序而言,*迁拆**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不会少于两份,*迁拆**方和被*迁拆**人最少要一方持有一份,更加保守的*迁拆**程序中当地的*迁拆**办、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也会各保存持有一份协议原件。但实际的*迁拆**程序中,*迁拆**方会直接拿出未加盖公章的空白协议要被*迁拆**人先签字多份*迁拆**安置补偿协议,再将所有协议全部收走拿回去盖章。有的地区将协议拿走盖章后就不再返还协议,即使直接去要*迁拆**方也不给。很有可能*迁拆**款还没拿到,*迁拆**方就以被*迁拆**人已经签协议为由,要求被*迁拆**人赶紧搬走马上就要拆房了。这时被*迁拆**人会左右为难,自己觉得搬走也不是,不搬也不是。搬走百分百是自己吃亏,不搬走手中也没有可以反驳的证据,也难以自行维权。
此时,被*迁拆**人应当怎么办呢?
*迁拆**方拒绝交付已经签署最好的补偿协议,对于被*迁拆**人来说肯定是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强制让*迁拆**方拿出补偿协议。此时被拆人可通过录音等方式保存谈话录音作为证据,及时向专业的*迁拆**律师咨询如何解决。被*迁拆**人可在律师的协助下,向*迁拆**方等行政机关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被*迁拆**人已经签署的补偿协议。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于相关行政机关不依照规定进行公开的情况,我们还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程序依法让其公开。此外,还需强调的一点是:征收*迁拆**类案件通常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单一的补偿协议问题,单纯通过公开协议这一项进行维权太过于片面,不利于依法取得合理安置补偿。所以全面、全方位地启动维权程序更有利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