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合同的新规定 (民法典关于合同的最新规定)

民法典关于合同相对性的条款,合同条款争议解释顺序

合同纠纷

合同条款一旦发生争议,往往意味着有一方将承受因为合同解释所带来的不利益。例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借款利息是按银行同期利率执行。那是按同期的*款贷**利率还是存款利率呢?毫无疑问,若按*款贷**利率将对借款人增加合同负担。

类似的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事。这就需要对合同的条款解释。

对争议合同条款,是一种方法。从律师的实务角度而言,是一种诉讼方法。它既有法律解释的理论性要求,又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逻辑要求。

法律不是背诵之学,在律师这里,是应用之学。应用之学就要有法律方法。本期,我们讲解合同编司法解释的第一条,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以此,我们展开律师在实务中如何运好法律,得到最合理的解释。

一、对合同条款解释发生重大变化:文*解义**释不再优先,变成了综合解释,目的是探求当事人的本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学理上认为,“按照所使用的词句”这确定了文*解义**释优先的原则。具体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体现明显: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以上都是“词句”解释优先的法律规定。

假设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合同词句表达的意思的确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事实并非如此,能否“以文定义”呢?这就给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合同的本意带来了困难。

部分争议较大的合同基于文*解义**释并不能直接、明确且毫无疑义地得出当事人所理解的含义。因此,主观文*解义**释不应当满足于对词语含义的解释,不应拘泥于所使用的文字,而应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因此,司法解释作了补充,概括地说就是不限于以词句确定含义,要将合同的“词句”扩展到其通常的含义,不仅如此,通常含义只是解释的基础,还得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今后解释争议条款的路径是这样的:先确定争议词句的通常含义;对通常含义没有疑问,再综合进行解释。笔者认为,这就是综合解释的原则。

例如,结合相关条款对合同具体条款作相互解释,确定争议条款在整体合同中的真实意思就是体系解释。

对于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就是目的解释,是指如果合同条款出现分歧而可作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应选择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

习惯解释,是指意思表示发生争议以后或者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歧义时,根据当事人所熟悉的交易习惯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再根据“诚信原则”解释,即当事人的客观行为应当与其主观认知相一致,若其客观行为已经作出了其他意思表示,在无合理事由的情况下不应作出不相符的理解。

总之,这一条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看似变化不大,实则是将原来的文*解义**释变更为综合解释,意义深远。

对另一方主张的文*解义**释,允许反证*翻推**

司法解释除了确定综合解释的原则外,还允许对一方坚持的通常含义作了举证*翻推**的规定。例如,一方当事人主张按词句的通常含义理解来解释合同,但另一方当事人举出证据证明对方在另外的场合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双方是一致的,所以,对方在诉讼中主张按对其有利的文*解义**释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这里的法理就是:意思表示一致原则。说得再具体一点就是,既然双方在其他场合已经有共同的理解,并有证据证明这一事实,何必再浪费司法资源,绕费口舌呢?

例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移交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单证。双方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原告主张这个单证包括增值税发票,但被告拿出两个月前的会议视频证实,在会议上双方都认可不包括增值税发票,原告对“单证”的外延所做的文*解义**释就被*翻推**。

当运用以上解释仍解决不了问题,最终法院审来审去,对合同条款仍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并且会影响合同效力,怎么办?此处体现民法典的鼓励交易原则,选择能够使合同有效的解释。

从法理上来说,这已经超出了解释的范围,而是由法院认定。例如,原告主张是A意思,被告主张是B意思。若按B意思理解合同,将会使合同无效。此时,法院会选择A解释,就是使合同有效的解释。

那么,律师代理案件是不是在起诉之前必须先确定怎么解释呢?

毫无疑问。

这不得不提一下笔者在拙作《像律师一样思考》中提到的“建构事实”理论。否则,轻易主张合同无效的解释,就会被驳回。

三、对于无偿的合同,做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

如果是无偿的合同,例如,张三委托李四好心帮忙临时看管一下车辆,但张三去了三个小时没回来,结果车被别人刮了,张三起诉李四赔偿,此时,对于这个“临时”的时间究竟是多长,就要以减轻李四责任负担的解释来理解,按通常不应超过半小时,否则就是强人所难。

原合同法编入民法典,民法典再出司法解释,这解释对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原则有了重大改变,这不得不说,法律永远滞后于现实。但是对我们律师来说:学好合同编,合同纠纷不再难。

附司法解释条文,供对照:

第一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一方主张按照词句的通常含义理解合同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可能影响该条款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有利于该条款有效的解释;属于无偿合同的,应当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