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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个事还是和宠物狗有关,相信养狗的朋友应该都听过星期狗这个词,就是从商家购买的小狗,买的时候是非常的精神活泼可爱,可是买回去一个星期左右就会出现问题了,像呕吐、咳嗽、便血甚至是死亡。
如果买到这种所谓的星期狗,消费者到底应该如何维权?这种案件当中责任到底又应该如何划分?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的一起宠物买卖纠纷。
2021年1月17号,冯某在陈某某处购买了一只松狮犬,该松狮犬被出售后不到一周的时间内,其出现眼睛发红、便血等不适症状,并被确诊患有犬瘟热。冯某将松狮犬患病情况告知陈某后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冯某虽将松狮犬送医救治,冯某在陈某经营的宠物店购买了一只松狮犬,花的价格可能是二千三百余元。购买以后大概是在四天左右,一月二十一号的样子,冯某就发现她所购买的这只松狮犬出现了有便血的情况,然后她就把这个情况第一时间告知了陈某,但是陈某对这个问题没有引起重视,也没有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二零二一年二月三号,松狮犬病亡,冯某将其火化。冯某认为陈某销售的松狮犬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退还宠物购物款,并偿还宠物医疗费及安葬费。
要求陈某首先是赔偿她的货款,也就是购买宠物的款项两千三百余元,并且要求他赔偿因为宠物患病产生的医疗费以及丧葬费,共计八千多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冯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陈某作为出卖人应当向冯某提供健康的宠物。本案中双方未对检验期限进行约定,结合宠物作为活体类商品的特点以及犬瘟热的潜伏期确定合理的检查期限至少不应少于十天。
现冯某购买案涉松狮犬,指该松狮犬确认感染犬瘟热的时间仅有七天,故陈某出售给冯某的松狮犬存在质量瑕疵,陈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宠物与主人之间具有情感联系,冯某在松狮犬感染犬瘟热后送至宠物医院进行治疗系正当行为,由此产生的费用属于合理开支,而损失系陈某出售的松狮犬存在质量瑕疵所致,故相应损失应由陈某承担。

松狮犬系感染犬瘟病毒死亡,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对该松狮犬做灭杀消毒处理,冯某生向第三方支付了相应的处理费用,意系合理开支。最终判决陈某赔偿冯某各项损失合计八千两百九十一元。
陈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驳回冯某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因为经营者是认为首先是他认为交付的时候他的松狮犬看起来是活泼可爱的,没有质量问题,而且同时期他们店里面经营的其他的犬类也没有出现犬瘟热的症状,所以他就认为松狮犬应该是交付以后由消费者自己养护不当造成的病亡的情况,因此他不服提起了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确保松狮犬在出售时处于健康状态是出卖人陈某应尽的基本合同义务,干涉松狮犬在交付后第四日就出现一定异常状况,并于第七日经医院检测后确认感染了犬瘟热并未超过合理期限,足以说明陈某所交付的松狮犬不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且冯某在松狮犬确诊患病当日将该情况通知陈某,也没有超出瑕疵通知的合理期限。
本案出卖人陈某交付的标的物松狮犬不符合质量要求,并给买受人冯某造成的损失,冯某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冯某把她从购买松狮犬以及松狮犬出现了病症,以及到最后松狮犬治疗病亡以及火化的整个过程中的一个视频资料都保存下来了,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印证它现在出现病亡死亡的这一只松狮犬就是当初交付的松狮犬,现在它在七天内就已经确诊了。
所以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松狮犬在交付的时候就存在患病的可能性的高度盖然性,我们认为这个认定是成立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确实您说在这种宠物买卖交易当中对于部分病争处于潜伏期的宠物,普通的消费者可能并不具备辨别的能力,而且在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与销售者相比也极具弱势。所以不管是前期对于所受宠物健康状况的注意义务上,还是在事后维权的举证责任上,销售者都需要承担更多更高的注意义务和举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