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精神病残留期且缺失监护的情形下,持棍棒殴打他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被害人亲属要求精神病患者的配偶及儿子赔偿,经过一审法院的诉讼,谁应该为这场惨剧负责呢?

一、精神病杀人刑责难免 法定监护人民责当担
2019年8月4日,罹患精神分裂症的黄某勇臆想黄某玲及其家*欲人**对自己不利,遂从路边捡起一根木棍对正在摘龙眼的黄某玲实施殴打,正在附近的威某群闻讯前来阻止,黄某勇又持木棍转朝威某群头部乱打,最终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黄某勇被认定系精神病残留期间将被害人杀害,其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
五名原告(死者威某群的配偶及子女)向三名被告(黄某勇的配偶及儿子)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1、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47820元、丧葬费36774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693094元;
2、被告承担该案受理费。
二、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五名原告分别系死者威某群的配偶;婚生子女。三名被告分别系黄某勇妻子;婚生儿子。三名被告曾于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10月31日向原告支付了34000元。
根据原告的请求和该案的事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名被告作为黄某勇的监护人,未能证明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三、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以及《2020年广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遂依法核定五名原告因该案造成的各项损失为359267元,扣除被告家属已经支付的34000元,被告黄某勇还需支付原告325267元,分别为:
1、死亡赔偿金312705元;
2、丧葬费39756元;
3、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为1706元;
4、交通费500元;
5、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精神病人肇事案件时常见诸媒体,关于此类人群犯法是否要判处刑罚的问题,其实要“视情况而定”。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障碍患者精神异常前都会有蛛丝马迹,若孤身在外,则可能无法及时察觉协助治疗,导致悲剧发生。在条件允许情况下, 其监护人应尽可能陪同,以履行不可推卸的监护责任 。精神障碍患者没有*力主能**动就医或自我矫正, 为防患于未然,亲属的日常呵护不可或缺 。
文字:平南县人民法院 潘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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