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王某个人出资设立了一家从事服装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因经营需要,王某个人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公司,合计100万元,受2020年度疫情影响,出口业务大幅下滑,连续亏损,王某遂决定关闭注销清算公司,按所得税的清算方式进行计算,计算出来清算期的经营性所得是-50万元。王某心想亏就亏吧,反正公司是自己开的,公司也没钱还自己了,干脆就赶紧去注销。
在向税局申请办理注销申报时,税务机关认为王某出借给公司的100万元也要并入清算所得中计税,相当于有50万元的清算所得,按25%(先不考虑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税率计算为1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还有20%的税率计算的个税7.5万元。此次注销,一共要交20万元的税,王某傻眼了!
在上面这个案例中,王某放弃了对公司的债权,公司因此无需偿还债务,需要并入所得交税。
在税法规定的条文中,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王某心想,企业都亏了,税务还要求公司和自己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王某的心在滴血。
其实在实务中,对于企业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税务并不强制要求企业转入营业外收入必须结转所得,最多提出质疑,要求企业解释,或者是税务机关自行去调查债权人的情形才能给出具体结论。
但在注销时,如果这些应付款项还没有支付,税务就不再给予时间了,因为作为纳税主体的资格即将消失,此时是必须要转入所得去计税的,因此税务机关要求公司补税合情合理。
但对于要求王某补税的做法是错误的,王某并没有取得任何的剩余所得,何从计税,个人所得税应为0元。
实务中这种情况很常见,股东以出借资金的方式维持企业的运营,最后关门时却被要求无法支付的款项转入所得交税,企业无力承担税款,最终注销无法顺利完成,实乃一件苦恼之事!
那么对上面这种情况有没有什么解决办法了,个人认为至少有两种解决办法:
一种是先向法院申请破产程序,按破产程序成立清算组,债权人申报债权,按破产法的程序转入清算;
还有一种是债转股或者转入资本公积。公司法有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案例中王某出借给公司的100万元,可以单独出具一份股东决定,将债权转为增资,此时无法收回的债权转为股权投资,不需要转入清算所得,最终还是50万元的亏损,无需另行缴纳税款,产生不必要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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