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唐某某运输*品毒**案,公安县人民法院以杨某某、唐某某犯运输*品毒**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杨某某、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3月某日,唐某某、杨某某相约前往湖北省潜江市购买*品毒**“*果麻**”(甲基苯丙胺片剂)。当日18时许,二人在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见面后,由杨某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载唐某某前往潜江市。二人在潜江市花费20800元购买*品毒**“*果麻**”800颗。随后,杨某某驾车与唐某某,由潜江高速收费站上高速,欲返回松滋市。当二人驾车行至公安县申津渡高速收费站时,遇江南高速警察大队民警临检。因杨某某形迹可疑,民警便对杨某某的车辆进行检查,查获*品毒**“*果麻**”1包,随后民警对唐某某随身挎包进行检查,查获*品毒**“*果麻**”3包。后江南高速警察大队将该案移送公安县南平镇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对唐某某随身挎包再次进行检查时,在包内一黑色手套中查获*品毒***毒冰**3小袋、*品毒**“*果麻**”23颗。
后经鉴定,民警在杨某某车内查获的*品毒**“*果麻**”1包,净重19.49克;在唐某某挎包内查获的*品毒**“*果麻**”3包、*毒冰**3小袋、“*果麻**”23颗,分别净重58.01克、0.81克、2.11克。

检
察
官
说
法
运输*品毒**,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品毒**。其具体表现为转移*品毒**的所在地,即将*品毒**从甲地运往乙地。
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唐某某明知是*品毒**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品毒**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因其运输甲基苯丙胺超过50克,其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珍爱生命,
珍爱自由,
远离*品毒**。

编辑|夏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