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什么现实中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变得越来越肆无忌惮?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家属不仅为伤者治疗忙前跑后,担心受怕,从治疗的方案确认、手术的签字、风险的承担,事故认定、与肇事司机的沟通、保险公司的反复交涉、还得配合提供种的证明、资料、证据、直至司法渠道依法起诉,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工作和生活的轨迹彻底偏离原本的正常轨道。
因为太多的肇事司机嫌麻烦,嫌难缠,“不垫付、不探望、不调解、没有钱”直接让找保险公司,保险按合同办事,为了提升利润千方百计的降低赔付率是对外部的措施,对内部的措施线上化理赔模式,审核不过让找法院判了才赔;医院不是慈善机构也不能垫付不然就停药。肇事司机不垫付主要担心保险公司不认可有可能理赔不到;怕伤者的过分要求、钱垫付了伤者本人及其家属理赔资料要不到,造就了黑暗人性循环:三不一没有“不垫付、不看望、不调解,没钱。”如果没有伤害双方的利益,并无大碍,有没有考虑过伤者有可能因为得不到治疗,造成不必要的后遗症?停药出院导致伤情无法及时救治危在旦夕?有没有考虑过伤者的一家人需要为此付出的精力?有没有考虑过因为诉讼浪费的大量时间成本?
最后车祸受害者,肇事者,站在法与情的中间,摇摆不定。要么受害方在耗不起情况下被迫接受保险方提出的不合理不合法的打折方案。要么自行起诉,我们也需要换位思考,假如伤者是自己,在面对“三不一没有”的情况下,会怎么想,还能不能够保持理性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并存两种法律关系,即被侵权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金请求关系、被侵权人基于侵权责任与侵权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道交事故造成的损害通常比较严重,往往伴有医疗救助,急需得到及时救济。发生道交事故后,当事人不像其他诉讼的当事人有充分时间寻找律师,也缺乏充分时间确定和提供被告的信息。
《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保险公司在道交人损案件中的诉讼主张往往依附于肇事者一方,原告作为道交案件的受害一方,因交通事故付出了巨大费用,身心都饱受苦难,应该在事后第一时间获得赔偿,尽可能挽回损失,这也是机动车必须购买交强险的原因所在。肇事者一方在明知该笔费用由保险公司赔偿情况下,应该积极主动维护自身权利,而不是在权力上睡眠,被动接受维护,势必导致原告为寻找被告四处奔波,付出更多费用,赔偿迟迟延后,继续遭受交通事故折磨,这与立法精神是相背离的。对消极诉讼者必须让他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他的消极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其他人来承担,也是不公平的。从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率的角度出发,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仅审查侵权法律关系,并且《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可由保险公司对肇事者进行赔付,因为受害方胜诉最终获得的赔偿都只有损失的一部分。
清本朔源,要有较真的人存在,法院尽快审理案件,避免长时间诉讼,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让受害方尽快获取赔偿,化解社会矛盾,做到案结事了。我们在日常生活里皆有可能遇到同样的难题才得以被不断解决,生活才得以变得越来越好,这个世界才得以一点一点变得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