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生的孩子怎么上户口 (原来偷生的孩子现在违法吗)

一、基本案情

1996年黄珊与李治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1998年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2000年,黄珊以与李治婚后感情不和,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黄珊已怀孕,双方庭外协商,由黄珊去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李治承担一切手术费用。离婚后,黄珊对流产协议反悔,在未征得李治的同意下,于2001年育下一子。后黄珊因生活陷入困境无法抚养孩子,要求李治履行抚养义务。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黄珊与李治因感情不和、时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提出离婚,黄珊当时已经怀孕三个月,双方虽然协商由黄珊去医院做人工流产,但是黄珊在离婚后生育了一子,并随其姓,符合法律规定。而李治因为孩子出生后不随其姓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三、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李治对黄珊所生之子应尽抚养义务;二、李治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6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

四、案件小结

本案中,黄珊与李治自行协商做人工流产限制了女方的生育权,因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无论出于任何情况,子女的出生,即便父母有错,子女都是无辜的,父或者母对其所生子女,在子女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时,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承担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相关法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者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有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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