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小利要不得
销售假药一罪双责

近日
蒙自 有人因 销售假药 被
“判刑+支付赔偿金+公开赔礼道歉”

近日,由蒙自市人民法院组成的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批销售假药公益诉讼案件,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对马某丽、杨某玉、杨某梅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3案,提起涉药品安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更好地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情回顾
01 马某丽销售假药案

自2021年9月起,被告人马某丽从弥勒市竹园镇、文山市及砚山县等非正规渠道购进“美国肾黄金”“红钻伟哥”“伟哥元素”“V8”等药品,并通过摆摊、微信代购等方式在文山市、蒙自市等地销售。直至2022年2月23日,被告人马某丽在蒙自市芷村镇南溪路摆摊销售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175个产品,经认定,其中40个产品被认定为假药。经红河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查获的“伟哥元素”“V8”中含有“西地那非”,属于保健品中国家禁止添加物质。
02 杨某玉销售假药案

自2019年3月起,被告人杨某玉从文山市及蒙自市海边寨花卉市场等非正规渠道购进“美国肾黄金”“草本伟哥”“黄金伟哥”等药品,并通过摆摊的方式在蒙自市海边寨、新安所镇、草坝镇、冷泉镇、芷村镇等地进行销售。直至2022年2月23日,被告人杨某玉在蒙自市芷村镇客运站附近“红河农资”门口摆摊销售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72个产品,经认定,其中16个产品被认定为假药。经红河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查获的“黄金伟哥”中含有“西地那非”,属于保健品中国家禁止添加物质。
此外,2022年5月5日,被告人杨某玉又通过微信社交平台购买了“黄金玛卡”“德国黑金刚”等药品欲进行销售。2022年5月23日,在被告人杨某玉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在其居住的出租房内,现场查获8个产品,经认定,被查获的8个产品均为假药。
03 杨某梅销售假药案

自2020年7月起,被告人杨某梅以微信联系或当面购买的形式从宋某芝、路某娇、刘某波(均另案处理)处采购筋骨康、痛风特效药等产品,并通过摆地摊的形式在蒙自市海边寨、观音桥、新安所街道、芷村镇等地进行销售,直至2022年2月23日,公安机关于蒙自市芷村镇南溪路“密多汁奶茶店”门口查获正在售卖药物的杨某梅,经认定,涉案58种疑似假药物品中的特效风湿关节炎胶囊、甲茸壮骨通痹胶囊、特效筋骨康、筋骨康、特效筋骨王、高效骨通康、Co风湿骨痛宁胶囊、复方咳喘灵胶丸、高效骨痛宁胶囊、鹿筋壮骨王、咳喘灵王等11个产品,均具有药品特征,但无药品批准文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系假药。此外,在其余产品中的新版通风特效药(三黄一黑)中检测出非法添加剂双氯芬酸钠。

刑事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起诉书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丽、杨某玉、杨某梅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向不特定对象销售,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 。
此外,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公诉机关认为,马某丽、杨某玉、杨某梅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未查验药品合法来源,向不具有合法资质的销售者购买无合法来源的药品用于销售牟利,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马某丽、杨某玉、杨某梅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

法院审理
被告人马某丽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定,明知是假药仍向不特定对象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同时,被告人马某丽的犯罪行为还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
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丽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禁止被告人马某丽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马某丽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于蒙自市公安局的涉案假药予以没收。
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蒙自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声明召回已销售的假药进行无害化处置,所需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8000元。
杨某玉、杨某梅销售假药案将择日宣判。

法官寄语
药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支持检察机关针对销售假药的行为依法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法院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举措,旨在消除群众身边的药品危险隐患,牢牢守住食品药品安全底线,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起到相应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看病购药务必认准正规渠道,购买药品时认准“国药准字”,详细查看药品的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信息,切忌“病急乱投医”,切勿轻信地摊、网络上所谓的祖传秘方、偏方等夸大疗效的“三无”药品,如果发现可能涉及销售假药的,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同时,规劝生产经营者,一定要诚信、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绝不能为了一时的蝇头小利铤而走险,将广大群众的安全置之不顾,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每日一“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编辑:彭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