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治疗费超出二次起诉被驳回 (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怎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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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日,吴某某和家人在被告游乐场游玩,准备体验彩虹滑道的项目,在步行到楼梯顶端时,有一处铁板松动,吴某某从高空跌落至传送带之间,被传送带夹住腿脚无法挣脱,致使吴某某身上多处皮肤严重擦伤。随后由120急救车送至第三医院进行抢救。2021年8月23日,吴某某委托光大司法鉴定所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光大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第1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吴某某因外伤致左肩袖损伤,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吴某某因外伤致左上肢、右下肢及背部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治疗现遗有大面积瘢痕,其后续治疗费目前难以评定,应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为依据。2021年11月18日经(2021)民初268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美景公司赔偿吴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69,423.11元(其中医疗费计算至2021年11月18日)。2022年3月10日、2022年4月20日经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民初3354号、(202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美景公司支付吴某某2021年11月19日至2021年12月26日间的医疗费22,252.16元,支付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2月22日间医疗费18,373.3元。2022年5月,吴某某再次向提起诉讼,要求美景公司支付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5月5日期间的治疗费18,084.44元。

法院可以对后续治疗费起诉吗,原告将后续治疗费另行起诉可以吗

吴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美景公司支付2022年5月22日至2023年4月3日期间皮肤后续治疗费24,137.94元;2.由美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中,美景公司对是否存在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及后续治疗费申请鉴定,经法院摇号后选定卓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3年2月1日卓鼎司法鉴定所出具(2023)第01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吴某某的损伤存在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后续医疗费评定为6,000元。2023年5月9日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美景公司赔偿吴某某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5月5日期间皮肤治疗费12,659元。2022年5月22日,吴某某到第三医院进行复诊,门诊病史记录记载:诊断为瘢痕,建议外用瘢痕贴(自购),硅凝胶(自购),局部皮损高能红光照射,抑制瘢痕增生,局部注射得宝松20天1次,减少瘢痕疼痛和瘙痒感,并使瘢痕更柔软,联合脉冲燃料激光治疗等。当日花费治疗费6,804元;2022年5月22日,吴某某到第三医院进行复诊,门诊病史记录记载:1.瘢痕;2.增生性瘢痕。当日花费治疗费6,805元;2023年2月28日,吴某某到第三医院进行复诊,门诊病史记录记载:1.瘢痕疙瘩;2.瘢痕。当日花费治疗费5,904.94元;2023年4月3日,吴某某到第三医院进行复诊,门诊病史记录记载:1.瘢痕。当日花费治疗费4,624元。2022年5月22日至2023年4月3日期间总计花费治疗费24,137.94元。另查,2023年2月28日,吴某某在第三医院予以激光联合糖皮质激素皮内注射对症治疗,治疗后,增生性瘢痕较之前明显改善,局部皮损变平,颜色变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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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因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案件,对立案案由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根据最高院民事案由规定,予以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吴某某在美景公司经营的游乐场游玩时,因设备故障导致吴某某受伤,美景公司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吴某某的医疗费数额,美景公司认为治疗皮肤疤痕的美容整容费用已经超过必要限度,吴某某存在过度治疗,吴某某使用的治疗方案属于美容范畴,不应由美景公司赔偿的辩称。庭审查明,吴某某在持续进行点阵激光疗法、局部注射治疗后,伤情确实得到了明显控制,特别是增生性瘢痕有明显改善,与卓鼎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中评定的后续治疗费对应的治疗方案所产生的效果差异明显。结合吴某某的实际伤情及受伤的胳膊、腿部等受伤部位对日常行为实际影响美观等情况综合考虑,依法认定吴某某的治疗行为恰当。2022年5月22日至2023年4月3日期间总计花费治疗费24,137.94元,对吴某某主张支付医疗费24,137.94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美景公司辩称吴某某存在过度治疗,不同意赔偿治疗费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美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吴某某2022年5月22日至2023年4月3日期间皮肤治疗费24,137.94元。

一审判决后,美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美景公司应否向吴某某支付皮肤治疗费24,137.94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本案中,吴某某在被告因游乐场彩虹滑道铁板松动致左肩袖损伤、左上肢及右下肢、背部多处软组织损伤等伤情,美景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的游乐场设施是造成吴某某损害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事故发生后,经光大司法鉴定所作出[2021]第110号司法鉴定意见,认定上述外伤所致损伤中左肩袖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经治疗现遗有大面积瘢痕,其后续治疗费难以评定并应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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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就持续使用激光联合皮内注射糖皮质激素、得宝松等后续治疗治产生费用提起本案诉讼,提供了医疗门诊收费票据、门诊病人账户消费清单等证据,可直接证明诊疗项目实际发生及费用支出事实系客观存在。另据实际对比吴某某受伤时与本案二审期间的瘢痕情况,既往的多次治疗对大面积瘢痕已有所修复、减轻,其手臂、小腿等裸露部位仍肉眼可见尚有相当面积凸起瘢痕存在,客观上仍能够引发社交活动受限、心理健康困扰、肢体功能不全等严重负面影响,甚至降低生活质量、影响精神健康状态,吴某某进行后续治疗存在必要性、合理性。一审法院认定美景公司应给付吴某某后续治疗费24,137.94元,并无不当;对于美景公司认为吴某某已就后续治疗费提起多次诉讼不应支持本案诉讼主张的意见,二审不予采信。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