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敏 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
【案例】
某乡政府将国家扶贫产业专项资金20万元,以某村8名贫困户的名义投入本乡王某开办的蔬菜种植合作社。在乡政府的见证下,贫困户与合作社签订了《贫困户入股协议书》。协议约定:贫困户入股20万元到合作社,合作社保证每年固定百分之五分红,合作五年期满后一个月内股金20万元退回贫困户,贫困户不承担合作社经营亏损责任。依据协议,乡政府委托市财政局将20万元汇至合作社账户,注明付款用途为贫困户产业帮扶。贫困户持有经合作社、持股人和乡政府共同盖章签字的股权证。一年后,该合作社经营不善停业,负责人王某外出务工。
问:该扶贫产业专项资金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分析】
一、扶贫专项资金的所有权归属?
扶贫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的专项资金。该资金是政府无偿支付给个人或下级政府的专项资金。
在本案中,贫困户入股到合作社的20万元,其性质应认定为国家对贫困户的赠与,该扶贫专项资金所有权应归属贫困户。
二、该扶贫专项资金是借款?还是投资款?
关于20万元扶贫专项资金的定性,笔者认为,贫困户如果没有登记为合作社社员,应认定为借贷。如果贫困户登记为合作社社员,则属于投资,约定的保底分红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投资协议中的保底分红条款是否有效?其实质是投资还是借贷?主要从以下三方面综合判断:
第一,是否固定回报或收益。若出资主体享有固定的回报或收益,并不承担经营风险,这与投资合作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特点相悖,属于借贷关系。
第二,是否实际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若出资主体不享有包括决策权、知情权、监督权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则其实质不具有股东或合伙人地位,不属于投资关系。
第三,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出资入股义务并完善了入伙程序。若出资主体已经实际出资,同时也已列入股东名册或签订入伙协议,则属于投资关系。
三、该扶贫产业专项资金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如果该扶贫产业专项资金属于借款,则还款义务人是合作社或其负责人王某,可通过诉讼程序起诉合作社和王某归还借款。如果该扶贫专项资金属于投资款,由于合作社已经亏损停业,如果王某无经营渎职行为,则属于投资风险,该款无法追回。
当然,如果有证据表明,王某在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有抽逃出资、挪用侵占合作社资金等渎职行为,可以通过公安立案程序,追究王某刑事责任,同时追回部分或全部扶贫专项资金款。
【合规建议】
一、投资有风险。我们只能通过加强管理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而无法排除投资亏损的可能性。没有一本万利、稳赚不赔的投资。
二、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应当勤勉尽责。扶贫资金是国家政策性专项资金,因使用监管不当导致该项目资金亏损,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乡村振兴要有法治思维。扶贫等专项财政资金的使用监管过程,要运用法治理念和方式严格审查各个工作环节,将相关法律风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