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视觉中国/图)
2019年7月30日,一则广东东莞某小区物业人员威胁业主的视频在网上广泛传播,引起关注。视频中,物业人员当着民警的面用脏话辱骂业主,并两次威胁“不要忘了你还有老婆,还有小孩”。更让网友们不满的是,东莞市当地派出所民警表示,当时“双方气头上在对骂,派出所处理不了,不是案件”。
根据事件另一方当事人物业公司公布的情况,当时视频中被骂的业主一方先“对我司人员进行指手画脚并带辱骂行为”,并也说过“我要弄死你”这样的话,物业员工被激怒了才回骂,发生了网传视频中的情况。从这个事发过程来看,似乎确实如民警所说是双方在“对骂”。但是明显带有对对方家人的人身威胁意味的话语,警方真的“处理不了”吗?
诚然,在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如果只是单纯的口头威胁要对对方造成人身伤害,而没有实际实施,是很难用刑法来处置的。中国刑法中并没有恐吓威胁罪,只有实际实施了用*力暴**伤害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了一定的后果,才会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等罪名。不过,不能用刑法处置,不等于警方就完全束手无策。实际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视频中物业员工以言语和身体语言对业主和家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完全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如果说业主一方也对物业员工做出了人身威胁的话,那应该对双方都予以处罚,而不是认为双方是“对骂”而违法行为相互抵消了。
如果恐吓的情节更加恶劣,也可能构成刑法上的寻衅滋事罪。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有关规定中,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民警认为双方相互恐吓的行为并不严重,没有必要做出治安处罚,至少也应该当场对相关人员做出警告。而网传视频中,民警对物业员工的恐吓言行并没有予以制止,似乎无动于衷。
欧美等国通常都对恐吓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美国各州刑法基本上都把试图伤害作为犯罪,只要通过言行等方式,使他人感到自己即将遭受严重身体伤害而恐惧,就构成该罪。而美国司法实践中对试图伤害罪的定罪门槛很低,有时候只是口头逞强,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意愿去实施的威胁行为,也会被控恐吓罪。比如2010年,中国留学生翟田田因为与教授口角中说出要炸学校大楼的话,被控恐怖威胁罪。尽管此后检方降低了指控的罪名,但他还是在坐牢几个月后被驱逐出境。在欧洲,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士、荷兰等国家刑法都把恐吓行为作为犯罪。在香港地区,恐吓行为若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判罚款2000元港币及监禁2年,如果以公诉程序定罪,则最高可被判监禁5年。
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律体系谈到伤害主要指有形的身体伤害,而对威胁伤害及无形的心理伤害重视不够。警方遇到类似情况,只要没有实际动手,通常都不予处理。这显然不妥。对待类似的言语恐吓行为,警方应该更加重视。单纯的恐吓行为虽然不会造成直接的人身伤害,但是可能会给被恐吓者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心理伤害的后果甚至可能比身体伤害更严重。此外,放任恐吓行为可能会让恐吓者更加肆无忌惮,有可能导致实际的伤害行为,也会让社会充满暴戾之气。
辛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