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消息!两证合一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领简化得厉害?

2月16日,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意见征求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1年9月25日实施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将要退出历史舞台。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两证合一,这是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种子法》重要内容。作为对新《种子法》补充,与《管理办法》相比,《意见稿》将有哪些新变化?农财君为种业人梳理。

《意见稿》VS《管理办法》

变化1:条款由38条变为42条 新增备案管理章节

《管理办法》有总则、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附则五章38条。《意见稿》分为总则、申请与核发、许可条件、备案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六章42条,新增备案管理章节。总则、附则内容变化较少。

《意见稿》第一章总则内容与《管理办法》变化不大,仅有少数表述词语有变化,《意见稿》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管理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根据新《种子法》生产经营许可证合二为一,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并以本企业名义进行种子包装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农业部规定的可以不经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种子检验、仓储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具体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农业部备案。《意见稿》第四章节备案管理,对备案管理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和细化,用四条内容解释备案的情形、内容以及所需的材料等。

附则部分内容,除了表述有修改,《意见》新增第三十八条 :申请领取鲜食、爆裂玉米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许可条件办理。新增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种苗、秧苗、脱毒种薯(苗)等非籽粒种子的,应当具有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具体办法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变化2:许可条件更加详细

《管理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对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等内容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新《种子法》生产经营二证合一,《意见稿》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将生产许可、经营许可二章内容整合为申请与核发、许可条件、备案管理三章。

申请与核发章节,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期限等内容与《管理办法》中对种子经营许可证内容基本保持一致,包括许可证编号格式填写等,增加了许可证代码许可信息代码由发证机关打印许可证书时自动生成,许可信息代码应当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相关内容;生产地点为种子生产所在地,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标注至县级行政区域,其他作物标注至省级行政区域。两条内容。

《意见稿》第十一条特别提到,种子生产地点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及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确定。种子销售活动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但所销售的种子应当在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或标签标注的适宜区域。

《意见稿》将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分为: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五类企业。并详细规定了每类企业申请条件。

许可条件章节,取消了固定资产以及注册资金的条件限制,硬性条件有所降低,场地面积要求减少,配备人员有增有减,将许可条件细分为基础设施、检验设备、加工设备、人员、品种、生产环节以及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等内容。对于不同的企业类型,每项许可条件都有明确的规定。

以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为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意见稿》没有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要求,在办公场所方面面积减少,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变化3:加大监督惩处力度

监督管理章节,《意见稿》加大了监督管理的力度。《意见稿》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档案记载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档案保存期至少5年,保证可追溯。企业应当按批次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样品至少保存该类作物2个生产周期。明确提出了档案保存期限,强调种子可追溯。第26条详细提出了种子生产经营档案需要包括的内容,在《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了详细的列举。

《意见》加大惩处力度。《意见》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征信系统,申请人从被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许可,并通报有关情况。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意见》新增第二十九条: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意见反馈途径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互动交流导航条征求意见栏目,点击“农业部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zzjscjgc@agri.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市场监管处邮政编码:100125

政策原文链接:http://www.seedchina.com.cn/DefaultInfoDetail.aspx?InfoId=2323&TypeI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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