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伤人监护人负什么责任 (精神病人犯案监护人怎样担责)

精神病人无监护人打伤人怎么办,精神病人伤人监护人负什么责任

四年前4月3日中午,保姆张大妈在小区居民楼前织毛线,在与其他三个女邻居拉家常时,石大妈手拿木棒走向张大妈并用木棒碰触张大妈身边的宠物狗,待张大妈向其说明不要用木棒碰触宠物狗并把狗藏到大腿下时,石大妈突然转到张大妈身边,用木棒连击张大妈数下,张大妈当即受伤流血。

案情介绍

保姆突遭击打被送医

四年前4月3日中午,保姆张大妈在小区居民楼前织毛线,在与其他三个女邻居拉家常时,石大妈手拿木棒走向张大妈并用木棒碰触张大妈身边的宠物狗,待张大妈向其说明不要用木棒碰触宠物狗并把狗藏到大腿下时,石大妈突然转到张大妈身边,用木棒连击张大妈数下,张大妈当即受伤流血。

随即有人报警并通知双方家属,石大妈的丈夫闻讯赶来,与另外一女邻居把张大妈搀扶到迎龙桥派出所。5分钟后,张大妈被送至二院急救。

张大妈住院后,石大妈垫付了医药费3000元,剩余赔偿费用石大妈不肯赔付。因石大妈系精神病人,张大妈将石大妈夫妇共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药费5589.99元、误工费4059.3元,护工费180元,营养费4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约12000元。

审判结果

夫妻共同赔偿损失

梁溪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石大妈夫妇共同赔偿张大妈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损失共计9774.29元。

裁判说理

行凶者被诊断为偏执型分裂症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天,张大妈与石大妈因小狗叫唤的问题发生争执。石大妈用木棒打击张大妈头部及身体多个部位造成张大妈受伤流血。当日,张大妈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并于2014年4月9日出院,医院出具疾病证明单,建议休息两周。

法院还查明,事发五天后,石大妈曾至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其门诊病历载明“患者于半年前无明显诱因渐出现精神异常,表现敏感多疑,别人在门口讲话即认为是讲自己,觉有人在监视自己,夜眠无规律,有时整夜不睡,有时有自言自语,无故发笑,易发脾气,一直未曾就诊,病情渐加重,空闻人语”,“4月3日为了琐事与邻居发生争吵打架,报警后民警觉其言语混乱,故建议其来院治疗,发病以来患者自觉记性变差,别人说的话一转身就忘记了,觉别人找麻烦而感觉心情不佳”。医院进行精神检查后,将其诊断为偏执型分裂症。

针对石大妈的精神情况,法院向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咨询。医院反映:患有偏执型分裂症的病人如果不通过正规的长期的医学治疗是不会自我康复的。该类型的病人一般是多疑多虑,有臆想,出现幻听,常会想象一些没有的东西。

法院逐一调查了事发当天的目击证人,并对张大妈的各项损失进行认定。

法官评析

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

监护人要担责

法官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身体受到他人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

综合分析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张大妈、石大妈的陈述及法院的调查,可以确定:2014年4月3日中午,石大妈使用木棒敲击张大妈致张大妈头部受伤的事实成立,石大妈对张大妈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石大妈的精神状况,其丈夫作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在本案中,石大妈夫妇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大妈存在过错,故其要求双方分担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要加强监管,一旦侵权,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供稿单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