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汪正楼律师。
今天的问题是,单位截留生育保险待遇怎么办?
张三入职某公司从事行政工作。之后张三生育一子,休产假期间公司没有向张三发放产假工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张三的生育保险待遇共计20753元,发放至公司后,公司仅向张三支付13316元。张三向公司主张公司截留的生育保险待遇。
该案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本案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核定张三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而公司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予以截留,违反法律规定。对张三要求公司补发生育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的诉求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注:根据法院典型案例改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