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撤销超标保全 (超标保全撤销流程)

大家在财产保全执行的案件中,有没有遇见过法院超标的额进行保全的情况呢?如果法院超标的额进行保全,法院是怎样对超标的额的异议进行审查的呢?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执行裁定财产保全是否超标或属于价值保全,执行法院审查应兼顾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与执行效能,并贯彻诚信原则。下面通过一个最高法院发布的案例跟大家分析:

案情简介: 法院在2015年依黄某申请,就其与甄某、某公司合同纠纷案,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被申请人以被冻结或查封的甄某名下存款、所持某公司90%股权、某公司名下房屋、土地评估价值数十亿,远高于黄某诉请的5100万元,属于严重超标保全为由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土地查封,以便今后为债权银行转贷继续提供抵押担保。听证会上,黄某举证并说明某公司所有者权益为负值、房屋存在可优先受偿的工程款可能,土地实际价值低于所欠银行*款贷**但未来可能升值。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针对这个案件,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结合法院判决分析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执行保全裁定过程中的执行行为有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一般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机关对被申请人提出的超标的额保全异议进行审查,一般都要兼顾执行行为合法性与执行效能,落脚点在于对相关证据作形式上的审查,防止保全实施程序过分拖延。对于查封的不动产价值可能低于优先债权金额的无价值保全,应征询申请人意见。此外,许多专家学者也提倡在执行中应贯彻诚信原则,尽量减少财产保全措施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

本案中,某公司提出名下房地产今后存在需转贷可能性,执行法院届时自可依其申请,综合考虑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发展前景及地方政府意见等因素,在不增加原有实际抵押*款贷**额、不影响财产保全申请人合法权益情况下,采取更加灵活方式便于企业完成转贷并落实后续保全措施。以便实现保全目的同时,将对被申请人负面影响降至最小,充分体现执行措施的善意和适当。

最后,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提醒道:申请人在面对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时需要做好价值评估方面的答辩。

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后,如果执行过程中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存在真实有效的评估报告,即便是评估财产高出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财产,法院仍需综合考量财产变现时所需费用、拍卖时流拍降价的可能以及其它可能影响财产价值的因素。所以法院在实践操作中对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明显超标的额”的限制,会适当从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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