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露癖可能犯罪,对男可判猥亵

暴露癖 (亦称 露阴癖 露体癖 ),而一般人对有暴露癖的人则称之为"暴露狂"或"露体狂"。多属于心理疾病,但在特定场景下,会构成犯罪。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性骚扰男性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陈某与被害人杨某丙系同村同组村民。2020年6月15日14时许,陈某因手机不能使用,至杨某丙家中,并请杨某丙至自己家中修理手机。后陈某明知杨某丙精神发育迟滞,用手抠摸其*体下**,并脱掉自己裤子,裸露*体下**。后杨某丙哭喊,陈某拿出100元钱并让被害人不要将该事情说出去,后被害人哭着跑走。法院认为,陈某为寻求精神刺激,明知被害人杨某丙精神发育迟滞,仍强制对其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陈某伏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强奸罪的犯罪中止的意见亦不予采纳。陈某经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判决陈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胡某与汪某系南京××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同学,二人同住在南京市玄武区××的学生宿舍内。2020年10月7日7时30分左右,胡某不顾与其同宿舍的被害人汪某的反对,强行对汪某实施*交肛**的猥亵行为。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被告人胡浩武的刑事责任,现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制猥亵罪的主要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仅辩称其未使用*力暴**胁迫的方式猥亵他人。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亦持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胡某未使用*力暴**、胁迫,不排除被害人系半推半就,故不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2、胡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未使用*力暴**、胁迫手段,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胡浩武到案后多次供述称,案发时被害人汪某明确拒绝发生*交肛**行为,但其仍采用了将欲离开的汪某拉到床边、控制双手等*力暴**、胁迫等手段强行猥亵。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胡某系在校园内被抓获归案,而非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判决胡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