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590号令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由此可知,房屋价值评估程序是作为确定补偿数额的前置程序而存在的。
被*迁拆**人应该要认识到,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下来的结果于最终的补偿数额会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但绝非是决定性的,因为与此同时法律也赋予了被*迁拆**人能够从根本上改变局面的救济权利。因此被*迁拆**人究竟能够拿到多少补偿,这也取决于大家针对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会作出怎样的反应。就拿评估结果来说,如果大家不满意,不服,却也不反抗,不救济,那这就相当于是默认了这样的一个结果,而如果能够及时的依法维权,最终自然也就能够实现补偿的提高。
实践中,很多人反映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按照这样的结果补偿必然会越拆越穷。那显然这个时候大家是可以进行救济,而如何去着手维权,这里也根据法律的规定给大家提示几点建议。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实践中,很多被*迁拆**人只是关注到了评估价格低这个结果,但事实上不合规范的过程早已为此埋下了隐患。
国务院590号令第20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由法律规定可知,被*迁拆**人具有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由被*迁拆**人协商做出。评估机构只有成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才能真正实事求是地根据市场价值去做出一个合理的评估结果。然而实践中,常常存在由单方面主导评估机构的情况,这很容易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造成恶意低估。因此,被征收人应当要关注过程,注重对评估机构选定的参与。并且,*迁拆**方私自指定评估机构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由此作出来的评估报告不具有可参考性,而进一步根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很有可能被撤销,被*迁拆**人要善于抓住这样的违法点去维权。
同时,评估机构是否进行现场评估这也是值得关注的。有的评估机构仅是凭借一些纸质文件作出评估报告,而不去被征收房屋现场评估,这在程序上也是违法的,很容易造成对被*迁拆**人合法利益的侵害。

二、房屋评估出来的补偿价太低了,被*迁拆**人下一步该如何补救?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19条、第26条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被*迁拆**人可以采用以下三点应对策略。
一、对评估报告结果不满意,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我可以申请复核。
二、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0日内申请当地的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三、复核及专家鉴定结果均不满意,征收双方安置补偿条件没有协商一致,签约期限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以补偿决定的形式对被*迁拆**人进行补偿。那如果被*迁拆**人不服补偿决定的内容,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被征收人维权非常关键的一步,收到补偿决定被*迁拆**人如果不加以救济,不复议不诉讼,即意味着默认了*迁拆**方提出的解决方案,并且放弃了对补偿提高的继续争取,等期限一过征收方有权申请司法强拆。

由于*迁拆**涉及的利益巨大,有的*迁拆**方总是会对本该属于被*迁拆**人的合法补偿一压再压,对于这种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被*迁拆**人大可以维权。但是权利不用就是一张废纸,因此要再次提醒广大被*迁拆**人,当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其内容存在明显与事实不符或存在违法之处时,要及时提出异议。法律始终维护广大被*迁拆**人的合法权益,切勿丧失维权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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