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有病职工的规定 (试用期生病怎么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在法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事由,包括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治疗、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经济性裁员等。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原则上可以不考虑劳动者是否处于医疗期内。但从人道主义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角度出发,对于医疗期未满的试用期员工,若不存在需要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紧迫性,单位应当给予其医疗期。在劳动者停工治疗期间,可以通知劳动者中指试用期的履行,待其医疗期满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即,用人单位如果将请假病假多长时间或缺勤多长时间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是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但需要给予合适的医疗期。

作者简介: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所带领的团队只做劳动法,著有《一本书读懂你不知道的劳动用工风险》(法律出版社出版)一书;

获2020年度全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人物荣誉、《亚洲法律杂志》(ALB)“年度华南华中地区劳动与就业律师事务所大奖 – 本地”(提供全部服务案例);现任广州市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团长、广州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劳动争议仲裁员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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