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分价钱一分货。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在网络上低价购买新手机被欺骗的案例。
济南市民张三在洪四开设的某网店铺上花8950元购买了2部iPhone Xs Max金色国行512GB容量的手机,张三收到手机后通过Apple济南恒隆广场零售直营店进行维修检测,结论为两部手机均为美版设备,容量为64G的事实,而且张三购买的是金色手机,售后维修系统查询设备却为深空灰色。于是张三将购买的商品网店告上法院。
市中区人民法院郭庆军法官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洪四在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内,没有对张三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应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张三提交证据能够证明其结论为两部手机均为美版设备,容量为64G的事实。由此可以认定,张三根据被告网店宣传配置购买的手机与洪四实际销售给原告的手机产地、配置、售后服务等存在不同。
被告在答辩中自认销售的价格(原告购买价格),不可能买到所宣传配置的手机,说明被告对出售给原告的手机不是iPhone Xs Max金色国行512GB容量是明知的,由此可以认定洪四在案涉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知假卖假的欺诈行为。被告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是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行为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原告张*退三**回在被告洪四处购买的手机两部;洪四在收到张*退三**回的上述手机的同时退张三货款8950元,且赔偿张三三倍货款26850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法官提醒网购时,消费者一定注意防范风险,学会运用法律*器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爱济南 记者:徐若曦 通讯员: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