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微信群骂物业侵犯名誉 (业主在群里骂物业可以报警吗)

基本案情

小区部分业主与物业公司素有矛盾,王某等人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王某等人并要求道歉,王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物业公司认为王某等人言论侵害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审理情况

法院认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王某等人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 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因此,被告王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民法典》第120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943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民法典》第1024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辱侮**、*谤诽**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物业公司认为业主对其名誉权构成侵权。一般来说,侵权需要具备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本案的关键在于损害结果的认定。

名誉权侵权的损害结果主要是名誉利益的受损,即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和名誉侵权的边界需要严格把握。本案法院认为业主行为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一方面业主的言论只发布在业主群中,另一方面,业主有权过问物业公司专项维修资金方面的事宜,其言论仅是就物业公司的行为提出的批评。

参考案例: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之七

责任编辑:张绪延

文字编辑:周茂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