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超过8年 (借款超出8年还可以起诉吗)

关键词:

借款 民间借贷 诉讼

裁判要点: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款贷**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基本案情:

我方诉称,被告XXX于2011年2月25日立下借据,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XX万元整,但当时原告基于对XXX的信任,故借据未约定具体的归还时间及利息。可是被告XXX从2011年始至今仍没有还款给原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害原告对该笔款项的行使。

被告辩称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XXX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XX万元,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据》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同时,借据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

裁判结果:

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款贷**利息计算),驳回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律师费)。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款贷**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防范建议:

该案吴律师团队代理之后,由于证据相当简单,仅在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上有一句借款信息和签字,无转款记录及更多证据。我方团队梳理相关证据,立案,公告送达,远赴电白准时开庭,最终获得当事人接受的判决,目前已经生效,进入执行阶段。遗憾的是,因为借条简单,并未注明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错失一些既得利益。

提议,当事人可以在借款协议上进行约定管辖,约定对我方有利的管辖法院或仲裁院管辖;可附加约定因一方违约而产生纠纷的,守约方因此产生的催告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公证费等维权费用,应由违约方一并承担;亦可在订立合同时确认对方住所信息,并附加约定该地址即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将来产生纠纷时的法院或仲裁院送达地址;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保留借款证据,同时避免产生以借贷为业的不良印象;对于约定还款期限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追偿,否则将超过诉讼时效,从而产生不能胜诉的不利后果。

另,根据2020年7月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将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希望大家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