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商铺违约导致商场承担连带责任都有哪些?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社会需求的多元化,众多商业综合体应运而生,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站式便捷的消费体验。与此同时,作为商业综合体管理者的商场与商铺之间的合作模式亦呈现多元化的发展的趋势。除了租赁合同关系外,商场与商户更是合作共赢的利益共同体。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商场与商铺没有利益冲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向商铺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商场赔偿。电商平台淘宝网的先行赔付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作为线上“商场”的淘宝网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或索赔的态度。虽然商场可以通过收取保证金或事后追偿等方式向商铺追偿,但这无疑加重了商场自身的法律风险。
因此,对于商场管理者而言,在处理与商铺合作关系的时候,除了商业管理层面的考量外,还应当从法律层面考量。笔者通过两个案例来探讨。
曹某峰与张某媛、红星美某龙品牌商场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曹某峰与被告红星美某龙品牌商场的宝恩家俱店的负责人张某媛签订购买家俱的协议,并支付了65830元的货款,约定于2017年6月13日前交付家俱。但被告张某媛到期未交付家俱,经多次催讨,张某媛退还货款33180元,剩余22650元未退。原告曹某峰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红星美某龙承担赔偿责任,返还货款22650元及利息。
被告红星美某龙商场辩称:
红星美某龙没有与原告签订合同,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也没有收到原告支付的任何款项,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与宝恩沙发家具店达成了合同,因履行合同发生了争议,这与红星美某龙无关;
宝恩沙发家具店不遵守红星美某龙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中有关商场统一收银的约定,私自与原告达成合同并收取款项,且红星美某龙商场亦通过树立告示牌的方式做到提醒消费者统一收银的义务。据此,原告与宝恩沙发家具店之间的纠纷与红星美某龙商场无关。
法院判决:
被告张某媛返还原告曹某峰226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红星美某龙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原告与被告张某媛之间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张某媛支付了预付款65830元及被告张某媛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事实,现被告张某媛尚欠原告曹某峰预付货款22650元未返还,判决被告张某媛返还货款22650元。
被告红星美某龙商场作为管理方统一管理商铺,统一收取货款、提供售后服务。原告之所以选择到红星美某龙商场的张某媛订购产品,系基于对红星美某龙品牌的认可及信赖。现被告红星美某龙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被告张某媛能够私自收取货款,因此法院判决红星美某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梁某与美丽汇美发店、武汉某人民商场服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