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呦喂!让我来跟你们说个新鲜事儿吧!这可是刚从咱们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那传来的大消息哦,因为“踢人儿”这事儿,闹得大家都挺上火的。说起来,这微信群管理员因为“踢人儿”被人给告上了法庭,结果呢,法院审理下来,觉得这种纠纷啊,其实不归他们管。
就在前几天,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于把这个涉及群聊被踢的案子给判完了。事情是这样的,有个小区的业主,因为在群里说了几句“过火”的话,结果就被管理员给踢出去了。然后他就不干了,直接把群主和管理员给告了,要求恢复他的群成员身份,还要赔偿他的精神损失。
说到这儿,你可能会问,微信群群主、管理员不是有权限“踢人儿”嘛,那这个“踢人儿”到底算啥行为呀?如果被踢出去了,能不能找管理员算账呢?还有就是,要是被踢出去以后感觉“伤自尊”了,能不能要求赔偿呢?
北京四中院就说了,这些年啊,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微信等社交平台的群组管理行为,尤其是小区业主群、物业群的“踢人儿”问题,引发了不少争议和维权。有些人甚至因为这个,直接把“踢人儿”的管理员给告上了法庭。
具体来说,这个案子是这么回事儿。燕某、郑某是某个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同时也是那个小区业主微信群的群主和管理员。有天晚上,小区业主徐某觉得业主委员会做事儿不地道,就在业主微信群里留言,要求公布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结果呢,群聊过程中,徐某跟好几个业主吵了起来,还在群里开始“口无遮拦”,用了好多*辱侮**人格和威胁性的言论去攻击别人。
管理员郑某看不过去了,觉得徐某的言论违反了群规和群公告,就把他给踢出了群聊。被踢出去以后,徐某就去找群主燕某投诉,还想重新加回来,但是燕某没答应,还把他给拉黑了。
徐某就不乐意了,觉得管理员郑某把他踢出群聊、群主燕某不让他重新加入的行为侵犯了他作为小区业主的身份权,让他在别的业主面前丢脸,损害了他的人格尊严。于是乎,徐某就把燕某、郑某给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恢复他的群成员身份,燕某、郑某还得给他赔礼道歉,并且分别赔偿他精神损失费一块钱、两块钱。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觉得这个案子不属于他们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首先呢,这个案子里面,管理员郑某把他认为说话不合适的徐某踢出群聊,其实就是在遵守互联网群组里的“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自治规则。这个行为应该算是一种社交互动,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再者呢,燕某、郑某在群里也没说过对徐某*辱侮**、*谤诽**的话,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群里其他人的言论是受到燕某、郑某指使的,所以他们并不构成对徐某名誉权的侵犯。综合考虑,徐某被踢出群组的行为并不构成可以提起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理由,所以不属于他们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后,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徐某的起诉。徐某当然不服啦,就提出了上诉。
北京四中院二审的时候,也觉得这个事儿有点儿意思。他们认为,微信群聊是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服务出现问题,请稍后再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