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告知义务法律规定 (如实告知怎么写)

如实告知原则,如实告知投保技巧

作者:李志斌

保险有四大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3.近因原则;4.损失补偿原则。

我们今天聊的“如实告知”,就属于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需如实的将有关保险的事实告知对方。

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可能会导致拒赔或合同失效!

一、因未履行“如实告知”,而被拒赔的案例

刘女士为丈夫王先生投保了某寿险公司的重疾险。在购买该保险之前,王先生已在医院检查出患有慢性乙型肝炎,并接受了治疗。为了防止被拒保这种情况发生,刘女士没有在填写健康告知书时告知“曾患有乙肝”,当时代理人也没有详细追问,保单就这样购买成功并生效了。

一年半后,王先生因胃癌去世。当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拒赔证据充分,刘女士只能无奈接受了“不予理赔”的事实。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刘女士在投保时选择如实告知,或许王先生可以获得“肝脏除外”的承保结果,而对于王先生的“胃癌”,原本是可以获得理赔的,但最终由于刘女士的“侥幸心理”而错失了赔偿,实在是可惜。

二、什么是“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告知一般是以“询问回答告知”的形式进行。即保险公司会设计一系列问题对投保人的健康财务状况进行询问,以对投保人所属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以下是几个较常见的重疾险“如实告知”问题:●您是否有任何胸部或呼吸问题(例如:哮喘、支气管炎、呼吸睡眠障碍、肺结核或其他呼吸器官问题,包括流鼻血)?●您是否有任何心脏的疾病或胸口疼痛(例如:风湿性发热、高血压、心绞痛、心脏杂音、心脏骤停),或其他血液或血管疾病?●您是否有任何消化系统问题,肝(包括肝炎或肝炎带菌者)、胃、肠或直肠出血;任何肾、膀胱或泌尿及生殖系统疾病,包括肾石、内分泌疾病、糖尿病或甲状腺疾病?

三、什么必须告知?什么无需告知?

中国保险业遵循的是“有限告知”,并不是要将所有事项都事无巨细地告知保险公司。什么是“有限告知”,《保险法》做出了清晰的界定。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指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提出询问的,就需要告知;没有询问的,就无需告知。

如果保险公司提出模糊的询问,比如:有无身体不适?该如何回答?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给出了解释 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指保险公司)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提出不具体的告知问题,视同无效。

其次,投保人告知的事情必须是“事实”。

什么是“事实”?

1、健康体检报告发现检测结果:超出正常范围;性质未明,需要复查/待查;医生建议随访/随诊/跟进/转院;

2、过往病史:住院/被建议住院;接受治疗并需跟进/被建议接受治疗;接受检查/被建议接受检查;定期复诊/观察。

也就是说,“体检报告”和“病历”中都不存在的,就不是事实。

另外,客户还常常会忽略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自己的医保卡如果出借给他人,用于医院门诊的买药、就医记录等,这些病史往往都是要算在自己头上的。

四、不“如实告知”会导致怎样的后果?

通常来讲,只有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的健康状况在公司可以接受的风险范围以内,保险公司才愿意接受该投保人的投保申请。

如果投保人在“如实告知”中没有做到全面、真实、客观地陈述过往病史,或者选择隐瞒、故意不回答、甚至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公司,就会影响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风险判断,有可能会使保险公司蒙受损失。

如果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但应当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