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口属于稀缺资源,特别是对于外省市选择到本市就业、生活的人员来说,无疑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用北京市户口作为筹码,不仅能吸引更多优秀的员工到本单位工作,还能节省其支付给劳动者的薪酬成本。那么,拿到北京户口辞职需要支付多少赔偿金?
相关案例
张某于2015年11月30日入职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为帮助张某落户北京,2017年2月21日张某通过其母亲陈某向公司员工李某汇入15万元。2017年3月7日,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张某签订《协议书》。公司提交的《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办理非北京户籍员工的落户手续等有关事宜,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平等自愿、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四条,甲方与乙方是聘用关系,乙方不得使用任何手段利用甲方达到户口进京的目的。甲方若发现乙方有欺诈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办理落户手续,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补偿金贰拾伍万元人民币。如上述补偿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有权保留进一步向乙方追偿的权利。2017年8月,张某落户北京,2017年11月,张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2017年11月29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对于损失的数额,因展恒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张延确实已在展恒公司工作两年,且张延已因落户向展恒公司交纳15万元,展恒公司认可该15万元属于保证金,若张延管理服务期届满后可以退还张延,故该15万元亦属于违约金的性质,因张延已实际交纳该15万元,双方均同意在本案中予以抵扣,且该15万元可以弥补公司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文启律师说法
本案中,张某与公司约定,张某不得利用公司达到进京的目的。公司若发现张某有欺诈行为,则终止办理落户手续并应向公司支付补偿金二十五万元。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认为15万元作为保证金可以弥补公司的损失,不予支持25万元违约金的请求。
文启律师建议
在北京等一线城市,本地户口堪称稀缺资源,直接关系到买房、社保和子女入学,甚至在找工作时往往会看重用人单位有没有落户指标,是否能帮助解决户口问题,用人单位也喜欢用户口招揽人才。但是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在少数。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由于这种纠纷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时,也应当积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