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余春生
主 持 人:首席记者 何明霞
本期主题: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我国法律对于雇用童工的行为是绝对禁止的,而不因为童工自愿或者监护人同意就可以免除雇用童工的法律责任。尽管法律对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进行强制保护,但招用童工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违法使用童工现象缘何屡禁不止?本期“举案说法”栏目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典型案例:今年3月,天水市麦积区人社局在检查时发现,张某经营的烧烤店雇用的员工小杨、小何、小张3人均未满16周岁,属于童工,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以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系违法行为。因其拒不改正,麦积区人社局遂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处以8万元罚款。但张某迟迟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麦积区人社局申请麦积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审查,麦积区人社局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最终,慑于法律的威严,被处罚人张某已缴纳了罚款。
记者:结合上述案例,简要介绍下非法使用童工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余春生: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不满16周岁的童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的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内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责令不改,逾期仍不将童工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之日起,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就上述案例而言,张某雇用3名童工,而且拒不改正,人社局对张某处以8万元罚款已属于较轻的处罚,在张某不执行生效处罚决定的前提下,人社局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依法行政的做法,值得大力推广和赞赏。
记者:根据法律规定,童工致伤该如何处理?
余春生:我国法律法规严令禁止使用童工,因此,童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法为童工缴纳工伤保险,童工致伤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而对于童工致伤首先应及时对童工加以救助,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构成伤害的前提下,应通过司法途径,根据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要求非法用工单位、个人支付赔偿金。
记者:尽管法律绝对禁止雇用童工,但违法使用童工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原因何在,又该如何杜绝?
余春生:尽管国家明令禁止,政府严厉打击,童工现象仍屡禁不绝。究其原因,首先是用人单位不惜违规使用童工以降低生产成本。为有效规避法律的监管,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故意谎报、隐瞒员工年龄或仅提供员工户口簿复印件等规避手段逃避劳动监察部门的查处,导致有关部门难以有效核查企业员工的真实年龄情况。其次,部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没有正确履行监护义务,默许未成年人辍学外出务工或直接为其介绍工作,还有部分监护人持有“以工代管”等错误思想。再者,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总而言之,要从根本上杜绝童工现象,需加大综合监督力度,适时建立涉嫌违法使用童工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将其纳入不良征信记录,通过限制信贷等经济手段约束震慑涉案企业。同时,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强化多部门的联动协作,专项检查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等单位的用工状况,还应加大对技校、职校等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工厂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的监管力度,完善童工流入地与流出地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遏制违法实习、实践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