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写过一篇文章“中医开西药、西药开中药的规定汇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释义》(宋大涵、王国强、袁曙宏、许安标主编)和国家中医药局局长信箱回复等对《中医药法》第16条第1款“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解释,得出“对于一般的现代诊疗技术,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无须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即可开展”的结论。虽然在后面注意事项有提及“《中医药法》第16条第1款还规定,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但是还是很多人误会认为中医就是万能的,除了限制类医疗技术需要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外,其他的医疗技术无须培训和考核即可开展。笔者在此澄清,中医医师从事西医临床工作有一定的限制(注:本文中“中医医师”指的是经 考试 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不包括经 考核 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
一、中医专业并非可从事任何西医技术
《中医药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但是,并不是说中医医师可以从事任何西医临床技术,“培训、考核”的前提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比如,对一些医疗技术的准入规定,《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 年版)》对医师的执业范围限定为 外科或者儿科专业 ,并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脊柱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 年版)》对医师的执业范围限定为 外科专业 ,并经培训和考核合格。上述医疗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前提条件是医师的执业范围符合规范的要求,中医专业医师不符合其规定的执业范围,连培训和考核的资格都没有,所以中医医师应不可从事小儿外科内镜和脊柱内镜诊疗技术。以上仅以两个管理规范作为例子,很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都有相应的规范。
二、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中医药法》第16条第1款还规定,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试想,如果中医医师以临床西医为主,如何能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另外,医学院没必要设置临床医学专业,全部读中医专业,考取并注册中医医师,然后在经培训和考核(一般现代医疗技术甚至不用培训和考核),就可以从事西医临床工作。这样理解“中医就是万能的”,应该不符合《中医药法》关于“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规定。
中医医师如果违反上述相关诊疗技术规范,从事现代医疗技术活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患者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相关医疗机构违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比如违反手术分级管理关于医师手术授权的规定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7条第1项处罚(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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