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身份、资料、合同等手段,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款贷**,或者以虚构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手段,诈骗个人的借款。
骗贷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给金融机构和个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破坏了金融秩序和社会信用。

那么,如果我们不幸遭遇了骗贷,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例介绍】
李某是一名私营企业主,经营着一家服装厂。2019年初,他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想要向银行申请*款贷**。他通过网络认识了一个自称是某银行信贷员的王某。
王某向李某介绍了一种所谓的“*抵押无**、无担保、低利息”的*款贷**业务,并称只要李某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基本资料,就可以*速放快款**。
李某信以为真,按照王某的要求,将相关资料发送给了王某。王某收到资料后,告诉李某需要先交纳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和保证金,才能办理*款贷**。
李某觉得合理,就通过微信转账给了王某共计10万元。王某收到钱后,就告诉李某已经成功申请到了100万元的*款贷**,并让李某去银行领取。

李某高兴地去了银行,却发现根本没有他的*款贷**记录。他立即联系王某,却发现王某已经将微信拉黑,并且电话无法接通。李某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并向警方报案。
【焦点争议】
这个案例涉及到两个争议点:
一:李某是否可以追回被骗的钱款?
二:李某是否可以向银行主张赔偿?
【律师说法】
一、李某是否可以追回被骗的钱款?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款贷**,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身份、资料、合同等手段,诈骗李某的*款贷**,就属于骗贷犯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警方能够查明王某的真实身份和行踪,并将其抓捕归案,
那么李某就可以向王某追回被骗的钱款,并要求王某赔偿自己的其他损失。
但是,由于王某使用了微信转账等难以追踪的方式,而且可能已经逃匿或者转移赃款,警方可能难以找到王某。这就给李某追回钱款带来了困难。
因为根据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犯罪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李某要想追回钱款,就必须找到犯罪行为人王某。如果无法找到,就无法追究王某的责任。
那么,李某是否可以向其他方面寻求赔偿呢?这就涉及到第二个争议点。
二、李某是否可以向银行主张赔偿?
李某与银行之间是一种金融服务合同关系,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
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这意味着,如果银行因为不可抗力,比如自然灾害、战争、社会*乱动**等不能履行合同的,就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是,如果银行因为自己的过错或者违法行为,
比如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足、信息泄露等不能履行合同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王某并非真正的信贷员,而是冒用了银行的名义和资料进行诈骗,所以李某并没有与银行形成真正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因此,李某无法向银行主张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李某能够证明王某是利用了银行的漏洞或者疏忽进行诈骗,并且银行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或者及时处理问题,那么李某就可能向银行主张赔偿责任。
例如,在2017年发生的一起类似案件中,原告向被告申请*款贷**时被冒名信贷员诈骗了10万元。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一家银行,应当对其信贷业务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管理,防止出现冒名信贷员的情况。
被告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导致原告受到了损害。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损失。

如果无法找到骗贷者的身份和行为,我们可以根据金融机构与我们之间的约定或者公示,
以及金融机构是否履行了审核和管理等义务,来判断金融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金融机构有赔偿责任,我们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我们有购买相应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