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后反悔是否有效 (工伤私了协议签了字可以反悔吗)

原告:无锡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男

被告:无锡某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张某是人力公司职工,派遣在配件公司工作。人力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

2019年8月19日,张某在工作时受伤,经诊治,诊断为右手2-5指近节离断。

2019年11月5日,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受伤为工伤。

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张某工伤致残程度为七级。

2020年7月14日人力公司与张某达成《工伤赔偿金协议》,人力公司承诺于2020年7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张永海工伤赔偿260000元。

因人力公司未履行该协议,张某向无锡市梁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人力公司支付工伤赔偿260000元,配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梁溪仲裁委于2020年9月13日作出仲裁裁决,认定上述事实,并裁决由人力公司支付张某工伤赔偿260000元。

人力公司不愿意承担责任,理由如下:

1、人力公司与配件公司应按照法定标准对张某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人力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工伤赔偿金协议》高于法定赔偿标准,在诉讼中应考虑对配件公司诉讼权利的保护,判决人力公司与配件公司按法定标准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人力公司将张某派遣至配件公司从事外包工作,在张某发生工伤事故后,人力公司与张某达成了《工伤赔偿金协议》,该协议是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所达成的处理工伤赔偿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人力公司为专营人力资源服务的派遣单位,其对劳动关系、工伤赔偿等方面的专业认知远高于张某,在与张某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后,又以约定赔偿过高不予履行,有违诚信,且其承诺的赔偿金额与其主张的赔偿标准相比也不存在明显过高情形,其要求按221284元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张某要求的工伤赔偿260000元系根据《工伤赔偿金协议》的约定而主张,配件公司并非工伤赔偿协议的相对方,且张某对梁溪仲裁委的裁决无异议,故人力公司要求配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也不予支持。

结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过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了致残程度的级别,在此基础上,工伤赔偿的金额基本上是能确定的,所以,受工伤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基本上就是有效的,有效的协议,双方一定要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