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瑞是历史上著名的清官,《明史》称赞他“苦节自厉,诚为人所难能”,但即使他也没能够逃脱诬告和贬谪。
明朝隆庆三年,应天城的百姓聚集在大路上,人人面露悲伤,因为他们爱戴的主官,应天巡抚海瑞被人弹劾,弹劾者指控海瑞听信“奸民”诬告,*害迫**士大夫,沽名乱政,于是海瑞被解除了巡抚的职务,改任南京粮储的闲职。此后几经贬谪,海瑞最终因病引退,直至七十二岁才被重新启用。
他的故事给了我们两个感想,一是,即使再清廉能干的干部也难免被人妒恨和诬陷;二是,一次“成功”的诬陷真的能葬送一个干部的前途。
因此,如何面对遭遇不实举报,对每一位体制内的干部都非常重要。燕筑刑辩团队也曾经协助处理过一些不实举报,在这里我们结合办案经验来谈一谈。

01
别被情绪牵制,弄假成真
2020年1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其中第四十条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这一规定给了广大公职人员干事创业的信心。
受到不实举报,内心产生委屈和愤怒的情绪是完全正常的。但同时也要正确的看待不实举报,妥善处理内心的情绪,不要以非法*访信**、打击报复举报人、干扰处理检举控告人员的错误方式去处理不实举报。避免诬告没澄清,又被情绪控制真的犯下错误。
《规则》第三十七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二)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四)*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02
步步为营洗刷不实举报
那面对不实举报难道真的就束手无策了吗?当然不是的,根据燕筑团队的办案经验,被举报人至少可以通过以下3步,为自己洗刷不实举报的“罪名”:
①依法收集能够证实自己清白的证据材料
例如,在某干部被举报公车私用案件中,该名被举报干部在律师建议下,收集了派车单、行车记录仪录像、出车记录、工作日志等证据,证实其申请公车均是因执行公务需要。
《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被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说明、辩解;”因此,及时以正确的方式收集证据或是向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提供证据线索,对辩解、说明事实真相非常必要。
②主动前往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核实情况
《规则》中除了对上级交办的检举控告规定了3个月的办结期限外,对其余的检举控告并未规定办结期限。受到不实举报后,一些被举报人往往被动等待,导致纪检监察机关核实举报的时间被动延长。
其实在能够说明事实的前提下,被举报人可以对被举报情况进行梳理并形成书面材料,主动前往纪检监察机关提交,以节约行政资源,缩短核实举报的时间。

③请求纪检监察机关对不实举报予以澄清
《规则》第五十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一)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二)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情况;(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被举报人在不实举报被核实后,可以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申请,对自身问题进行澄清,以消除不实举报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和对本人造成的影响。
④必要时向专业律师求助
其实,大部分公职人员并不具备纪检监察和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在证据收集、说明材料的书写、前往配合的方式和时间选择等重大问题上往往难以把握。因此,受到诬告后,在把握不准的情况下还是应当及时向具备纪检监察和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律师求助,避免耽误时间。
03
写在最后
目前,全国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纷纷出台了对不实举报的澄清意见,例如贵州省纪委监委就在2018年出台了《贵州省纪委监委关于开展澄清正名的指导意见》,纪检监察机关的这一举措,释放出了对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
我们相信,在正确的应对和处理下,事实真相总会水落石出,毕竟我们生活在2022年的法治中国,而不是1558年的明朝。
本文由【燕筑刑辩】律师团队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