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共同债务离婚后是否共同承担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怎么分配)

颜路路 花 蕾

【案情】

原告杜某与被告邵某、刘某民间借贷一案,被告邵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名下有一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2014年5月30日,被告邵某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杜某借款60万元,2014年6月20日,被告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原告杜某诉称,被告邵某、刘某系夫妻,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邵某辩称,借款是事实,用于归还信用社责任*款贷**;被告刘某辩称,被告邵某向原告借款,被告刘某不知情,无借款合意,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离婚前一方借款算共同债务吗,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怎么分配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于债务发生时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七)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

笔者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法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若配偶并不知情,不利于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邵某所负债务用于归还信用社责任*款贷**,被告刘某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借款数额较大,故被告刘某辩称“被告邵某向原告借款未用于其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可采纳,因此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该笔借款经证实归还被告邵某所做的冒名*款贷**,其行为已经犯违法放贷罪已被判处刑罚。《财产分割意见》对夫妻个人债务以概括式的条文作了兜底式规定,即“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根据法学界通说,实践中符合该种情形包括夫妻一方因违法犯罪活动所生之债,被告邵某借款偿还冒名*款贷**,理论上属于因违法犯罪活动所生之债,因此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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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 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