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 (人身损害后续长期治疗案例)

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摘要)

司 法 鉴 定 技 术 规 范 SF/Z JD0103008——2015

3.2后续诊疗项目 后续诊疗项目是指:原始损害的病情稳定或针对原始损害的治疗结束后,伤者仍遗留系统、器官 或组织的功能障碍,为降低这些功能障碍而必需的后期治疗、康复以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等项目。一般包括二次手术、继续用药、康复、残疾辅助器具等。

3.4医疗康复 是指通过应用医学的方法和手段帮助伤残者实现全面康复的目标,主要包括药物、手术、物理等 治疗方法。本指南所指康复主要指应用医学手段的康复治疗。

3.5医学康复期 本标准所指的医疗康复期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住院接受康复治疗的时间。医疗康复期因伤情不同 各异,原则上不超过 2 年。

3.6 残疾辅助器具 辅助器具是指能够有效地防止、补偿或代偿、减轻或消除损伤、活动限制和参与限制,提高、维 持或改善伤残者功能的任何产品、器械、设备或技术系统。通俗地说,凡是能够有效减轻残疾影响, 提高伤残者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能力的器具。

3.7 假肢 是指用于整体或部分替代一个缺失或缺陷肢体的体外使用装置,又称假肢装置。

3.8 矫形器 是指用于改变神经肌肉和骨骼系统的结构和机能特性的体外使用装置,又称矫形装置。

3.9 更换周期 是指残疾辅助器具因磨损等而需更换的周期。

3.10 医疗依赖 是指因伤/病致残,并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药物或其他医疗手段治疗者。如:外伤性癫痫者 需长期行抗癫痫药物治疗等。 医疗依赖分为一般医疗依赖和特殊医疗依赖。

3.11 护理依赖 护理依赖是指躯体残疾者和精神障碍者需经他人护理、帮助以维系日常生活的状态。

4.1 评定原则 应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的伤情、临床诊疗规范、后续诊疗项目为依据,实事求是的确定评定项目。 本规范中尚未规定的内容,而确需给予后续诊疗的,依实际情况并结合临床、康复医生的建议, 加以评定,确认。

4.2 评定时机 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机体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 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基本稳定为准。一般在具备伤残评定条件后进行,即临床治疗期终结以后。

具体损伤后续治疗项目详见规范!

附则A.1 评定的基本原则 1) 本标准涵盖的内容是指因本次损伤/事故所致的后续诊疗项目,需排除既往损伤、疾病。 2) 在具体案件的评定中,应遵循个性化为主、循证化为辅的原则,考虑不同个体的自身情况、 损伤情况、临床治疗、恢复等因素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不可机械照搬。 3) 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比照本标准中的相 应条款综合评定。

A.3 评定的特殊要求 因后续诊疗项目评定,专业性强,司法鉴定时需聘请相关临床专业的专家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