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养老院摔伤了谁负责任 (老人在敬老院摔骨折谁负责)

近日,在安徽省无为县赫店敬老院,一位70多岁的老人汪某早上起床不慎摔到受伤,被送进医院治疗不到一周死亡。老人的儿女们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带了一群人到敬老院,要求敬老院退还8个月的护理费16000元。

汪某被儿女送进养老院多年,老人在敬老院一直生活的很好。面对老人的儿女们的诉求,院方认为老人身体一直不错,生活完全能够自理,自己不小心摔倒,不存在看护不利。因此双方争执不下,各执一词。

在了解到事情的原委后,赫店司法所调解员耐心地向院方解释:“根据我国《合同法》法律规定,敬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理应根据双方签订的看护协议对汪某日常生活的管理负责,承担看护义务。老人在敬老院摔伤,这说明敬老院并没有完全履行看护义务,日常管理上存在一定问题。院方不能以老人自己不小心,院方无过错为由推卸责任。”

调解员也告诫老人子女:“要求赔偿的主张合情合理,但方式不对。带了一群人到敬老院闹,不仅影响不好,也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激化矛盾,让事情变得更复杂。”

经过多次的沟通,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使得事情得以圆满解决,同时也了解了《合同法》的法律知识。

敬老院老人摔伤如何赔偿,老人在养老院摔伤骨折去世谁负责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类似事件,因为对法律知识欠缺,产生了不少纠纷。

2013年2月南京刘先生的母亲在养老院大厅内的楼梯口踏空摔倒,头部摔伤未送医,4天后老人突然不省人事、四肢抽搐,经医院抢救无效,离开人世。刘先生将养老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为老人的死承担责任。养老院认为,但老人摔倒后刘先生没有第一时间到现场,看望老人后也没有提出将老人送医救治,本身就有责任。由于双方各执一词,且不同意调解,法院当天并没有当庭宣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几年审结了多起因老年人在养老机构看护期间发生伤害引发的告养老机构的诉讼:

79岁的张老先生(化名)入住养老院仅一个多月,因摔倒导致右腿骨折,在医院治疗的过程中又造成感染,老人在摔伤骨折后不到三个月死亡,家属将养老院和这家医院都告上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养老院赔偿老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5万余元,医院赔偿3.7万余元。

84岁的王老太(化名)被子女送到北京的一家养老院养老,约定的护理等级为不能自理。一天,子女在探望老人时发现她腿部受伤,当天将老人送医救治。诊断为右胫腓骨近端骨折。然而此前养老院并未发现老人骨折。住院3个月后,医院宣布临床死亡。王老太的子女将养老院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2万余元。法院判决养老院赔偿王老太的三个子女经济损失2万元,驳回了他们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某养老院老人王某(化名)在护理员小王的陪伴下到养老院内的小卖部买东西,出门后一头栽倒在地,磕伤了头部。经过3个月的诊治,病重的王某被转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康复治疗。在此期间,家属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养老院告到法院,索赔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60余万元。案件审理期间,王某因重症肺炎、陈旧脑出血而死亡。法院一审除了判决养老院退回家属已缴纳的住院押金及医疗备用金外,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均被驳回。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敬老院老人摔伤如何赔偿,老人在养老院摔伤骨折去世谁负责

随着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入住养老院,他们一旦发生意外伤害,责任如何鉴定、如何赔偿,一直是困扰老人和养老院的难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提出:从相关案例来看,目前养老机构仍存在服务合同约定不明、机构安全管理待完善、看护能力待提高等问题;另外,看护不到位、看护人擅自离岗等也是*养送**人反映较多的问题;个别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合同中甚至对于护理等级、老年人的自理状况等直接决定养老服务范围和标准的内容都没有明确。

老人摔伤和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诉讼中,通常是通过司法鉴定来确认。如果鉴定结果两者间完全没有因果关系,法院是没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如果摔伤在死亡中有一定的参与度,法院会根据参与度酌情判决养老院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选择以服务合同起诉,法院审查的重点就在于养老院是否严格履行了合同约定,是否完成了合同义务。如果养老院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了义务,那么家属的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