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假设几种情形才能判断:
1
甲:看你高大威猛9,帮我杀一个人,喏,这是100万,事成之后另有重谢!
乙.….
甲:就这么定了Q!
乙…(默默收了钱)
之后乙没有杀人。
结论:乙无罪。
因为钱是甲主动给的,乙没有诈骗的客观行为。
2.
乙:人到中年,总有几个想杀的人,你看我的剑是否锋利吧,你想杀谁,只要一百万!
甲:成交!
乙随后跑路。
结论:乙构成诈骗罪。
还真有这个类似的真实案例。
事发于2013年,广西。
两个生意人覃某和魏某发生了纠纷,覃以200万买凶欲杀魏。
总包杀手 奚某接单,后以100万分包给一级分包杀手莫某。莫某又分包给了二级分包杀手杨某1号,而且他比总包还黑,只肯给杨某1号 27万。杨某1再次分包,他就比较良心,以20万元分包给了杨某2号,不过看名字这俩八成是亲戚,也就能解释这个良心了。杨某2号最后一次分包,以10万元把活又包给了凌某。
凌某反悔,觉得为了十万块就犯下杀人大罪,不合适,就通报魏某,并与魏某商定,让其假死出逃。魏某拍下假死照片并出逃后,五级承包商逐级向甲方回报并结算。
后魏报警,警方迅速破案,六人被抓获。就是这几位:

审判时确实有争议,其他五人故意杀人未遂没问题,问题就是这个凌某,构不构成故意杀人的中止?是否应该定诈骗罪?
不过该案最后还是给他也都定了故意杀人,理由是:凌某接到杀人任务,明知自己接下来的行为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接受,他主观上有杀人的动机,只是后来觉得报酬少,更改了主意,不能掩盖他开始接受任务的本质。至于凌某欺骗上家,并未诈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凌某的目的并未骗取酬金,而是想要杀人换取酬劳,“演戏”也是为了完成最初杀掉魏某的目标,诈骗罪在这里不合适。
不过个人认为这理由有点牵强。凌的行为,从故意杀人的角度,肯定是成立中止的,因为嫌钱少而中止也是中止,而且没有损害后果,成立有效中止,应当免于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从另一个角度,他确实虚构了自己杀人的事实,骗取了酬金,符合诈骗罪的构成,不能因为他是在非法交易中诈骗,就不是诈骗了。就像用白糖假冒*品毒**出卖,肯定构成诈骗而非贩毒。
但是,我也理解法院的良苦用心,诈骗十万元既遂,已经是数额巨大了,判刑至少三年,比实际上判的故意杀人未遂的两年七个月还要多,真要按诈骗算刑期,甚至可能比甲方和上级分包还重。
番外,这几位在2020年,荣获搞笑诺贝尔管理学奖,可以分享十亿元( 津巴布韦币 )巨款的奖金,不过限于疫情(以及监狱不放人) 未能现场领奖。
真可谓是善恶到头终有报,竹篮打水一场空!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