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 四字值十万元?!
黄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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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法第五十三条对违反禁令者,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据报道,已有多家销售商因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而被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罚款十万元。如,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在其翔桥店二层、三层扶梯处使用“三元坚守好品质——中国驰名商标”宣传字样,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于2015年9月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又如,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唯品会网销售“飞科FLYCO时尚炫酷智能剃须刀”,在对产品“品牌故事”进行宣传时,发布了“‘FLYCO飞科’是剃须刀行业首枚‘中国驰名商标’”等宣传内容,广州市工商局于2015年5月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再如,某天猫网店销售某品牌洗衣粉时,自2015年2月28日始在宣传网页上标注“驰名商标”字样,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对该网店依法 处以10万元罚款。

有人对前述处罚提出异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设定一刀切罚款十万元的处罚,说明立法者只想查禁直接使用相关商标的商标权利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处罚对象并不包括转售或使用相关商品的销售商、服务商。其理由是,销售商、服务商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宣传其转售或使用的相关商品时,涉案金额可能才几百几千元,对其一刀切罚款十万元太不公平。
其实,在商业活动中,积极、主动而直接地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主要有两类情形:一是厂家等生产、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介绍自己的商标、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二是商场、超市等销售商、服务商在广告宣传中,在店牌、店堂告示等商业活动中,主动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介绍自己转售或使用但由别人生产的商品及别人的商标。无论是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条文字义来看,还是从立法意图来看,以上两类直接而积极、主动地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情形,都应当属于查禁范围。因此,前述对销售商一刀切罚款十万元,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商业活动中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四字,还真得可能要负担十万元!

当然,小店在店堂告示牌匾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介绍其店内商品,小厂通过产品包装或附随宣传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介绍其产品时,影响面小、涉案金额少,对他们一刀切罚款十万元,确实易显失公平、过罚失当。这属于立法缺陷,需要立法机关来填补漏洞,或者由执法机关在个案执法时依法走减轻处罚途径。倘若有商家犯了这个错,建议积极主动纠正,及时停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争取执法机关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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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看清楚啦,是可以中止查处商标案件,不是必须中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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