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返还彩礼,可以起诉女方父母么?

【基本案情】
婚约财产苦鸳鸯,法律诉讼连爹娘。王某与陆某经媒人介绍后相识并恋爱,并于2017年农历腊月26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举办婚礼仪式前,王某通过媒人向陆某及其父母交彩礼9万9千元,并且购买“三金”赠与给陆某作为定情信物。王某和陆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感情不合经常争吵,王某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每天打牌喝酒,在一次争吵后陆某从王某家离开,回到娘家再未回去,不愿再与王某共同生活。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陆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三金”等费用共计12万元。

【律师说理】
实践中,有理论认为婚约财产来源于家庭,应将订婚赠送财产的一方及其父母确定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此观点至少有两点不妥:一是混淆了“家庭共有”和“父母”共有财产的界限。二是如果认为婚约财产主要来源于家庭财产,就应有家庭财产共有人(订婚人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订婚人)作为其权利主体参加诉讼,而不仅仅限于订婚人的父母。因此,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没必要先考虑婚约财产的来源。在确定这类的案件诉讼时,也不应以婚约财产的来源确定。即使是订婚的男女未直接实施赠送和接受婚约财产的行为,而是由其父母或其他人实施赠送和接受的行为,所赠送和接受的仍应是以订婚为目的的婚约财产,而不是其他的财产,其父母或其他人的行为,只能视为是代办行为。

而在本案中我方作为被告的律师,为被告的父母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被答辩人起诉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把陆某的父母起诉是错误的。本案是婚约彩礼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因解除婚约而产生,婚约财产赠送和接受的对象都是特定的,只有订婚人才能以婚约财物相赠送和收受,具有明显的专属性,实际享有所有权的是接受赠与的订婚人。婚约财产纠纷的实质争议在解除婚约男女之间,故本案诉讼主体应是解除婚约的男女,而不应是其他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则上依婚约财产纠纷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被告的父母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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