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公布2018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客家新闻网讯 周益红 王宗报道:3月15日,是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日前,赣州市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15年十大典型消费维权案例,涉及房地产“霸王”条款、酒店暗收服务费、移动公司误导消费等内容。

案例1:退房遭遇“霸王条款” 工商调解助解决

消费者陈某于2014年10月7日在赣州某房地产公司订购了一套特惠房,后因自身经济困难无法承受买房款提出退房。在退房过程中,该房地产公司的房地产销售格式合同中违约责任存在不平等条款,侵害了陈某合法权益。陈某于2015年5月3日向工商部门提出投诉,请求帮助维权。

赣州市工商局消保局执法人员接诉后,立即开展调查。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在售房过程中未完全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并且该公司的房地产销售合同存在诸多“霸王条款”,违反了《消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经双方申请执法人员组织行政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1、该房地产公司同意陈某退房;2、该房地产公司同意全额退还陈某缴纳的购房款20.9万元,并退还陈某签订购房协议时缴纳的购房活动优惠款6000元;3、双方同意由陈某支付已付房款20.9万元中的1.5万元作为违约金。

案例2:用餐遭“服务” 维权获成功

2015年2月24日,肖女士与家人在赣州市大公路某酒店就餐,一共消费了608元。可结账时,酒店却表示,由于肖女士一家就餐时还处于过年假期,因此需要加收25%的服务费,一共是751元,肖女士所携带的200元代金券,也由于处在节假日期间因此无法使用。事后,肖女士向有关部门投诉。

在听取了双方意见后,工作人员对投诉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该酒店将服务费143元退还给了肖女士,且肖女士可使用200元代金券,双方对此次调解都表示满意。

案例3:餐厅转让卡失效 依法调解得补偿

2014年底,消费者吴先生在赣州市章江北大道某餐厅办了一张会员卡,当时卡内充了1000元现金,该餐厅称会员卡在该店城区的其他连锁店也可以消费。2015年4月吴先生再次前去章江北大道这家餐厅吃饭时,被告知该店已被转让了,吴先生的会员卡不能继续使用了,吴先生便投诉至了章贡区市场监管局。

章贡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案例4:买车遇“李逵” 维权获成功

消费者李某于2014年5月购置了一款进口的菲亚特轿车,2015年3月份车辆导航发生故障,送到4S店去维修,发现导航不是原装进口的而与4S店发生纠纷。消费者认为4S店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换车和退款,与4S店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遂向赣州经开区工商局投诉。

该案例问题焦点在于,消费者本意是购买一辆进口的菲亚特轿车包括进口导航,但签订的购车合同却不包括进口导航,导致了纠纷的发生,且合同对消费者不利,4S店不同意调解。通过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耐心劝说、调解,最终4S店给消费者更换了厂家原装进口导航。

案例5:楼房不如家人意 购房订金难退还

2015年8月4日,消费者何先生于2015年6月30日到赣州市某楼盘看房,在售楼小姐的劝说下预付了1万元订金。售楼小姐承诺,如果家人不满意房子,公司扣除40元刷卡手续费后退还订金。第二天何先生全家看房后觉得不满意,遂要求退还订金,此后三个多月,该楼盘以各种理由拖延退款。无奈之下,消费者拨打12315投诉电话,请求工商部门帮助维权。

该楼盘称购房订金已经存入公司帐户,按照公司财务制度是在购房户缴纳购房款时抵扣购房款,不得擅自提取现金,确要提取现金返还购房人,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办理。据此情况,赣州经开区工商局工作人员责成该楼盘在8月中旬前将消费者何先生的1万元订金返还到账。

案例6:干洗衣物染色起纠纷 消费维权调解获赔偿

消费者曾先生投诉,其2015年5月初将价值1700元的西装送到赣县某干洗店去干洗,拿回来后发现西装下摆处有一块被染色了,于是找到干洗店,要求干洗店给予赔偿,但商家只同意赔偿100元,无奈之下,拨打12315电话,请市场监督管理局帮助解决。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了解到消费者衣服送洗的事实,并确认了染色是由干洗店干洗衣服时造成的。于是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教育,双发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628元,双方表示满意。

案例7:未成年人购手机退款难 市场监管部门助维权

2015年5月,消费者唐先生来到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自己11岁的儿子偷偷拿了家里的银行卡在某手机超市刷卡购买了一部价值不菲的“三星”手机。唐先生发现儿子买了手机后,便带着儿子去手机超市要求退货。可商家表示手机卖出去了,不是质量问题不能退货。

工作人员根据唐先生的投诉,立即展开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组织商家和消费者进行现场调解。唐先生的儿子才11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手机属高档商品,购买和使用手机这一行为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也非生活所必需,且其购买手机未征得家长同意,商家应当退款给唐先生。经耐心调解,商家退回了手机款给唐先生。

案例8:电视换新不保修 市场监管助维权

2015年11月24日消费者朱先生投诉反映:2013年4月21日,其在崇义县城一电器超市,购买松下等离子液晶电视一台,使用至2015年8月起出现花屏,而且越来越多,2015年8月28日送至电器超市经松下维修中心鉴定,该电视无维修价值,同意更换一台新电视,但需另交1200元才能保修,否则不予保修,双方协商未果,便请求崇义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此事帮助调解处理。

工作人员调查得知,是该电器超市店员工作人员对三包政策解释有误,造成消费者不理解,才导致误会。对此,该电器超市负责人钟某向消费者表示歉意,同意由消费者象征*交性**800元的折旧费,超市为其更换一台同品牌TH-50C400C 50英寸新全高清液晶电视,并按新机开具发票之日起保修三年。

案例9:消费者被忽悠 维权获成功

2015年4月30日,廖先生到全南县市场监管局反映说,他的父亲在全南县某老年健康用品专卖店购买了一种名为“多肽地龙蛋白压片糖果”的商品。在购买时,商家表示这种产品可以治疗心脑血管、心脏方面的疾病,但咨询过相关人士之后,发现商品只是普通的糖果。于是急忙拨打了12315电话希望能退回钱款,挽回损失。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向店方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销售人员夸大了商品的性能,让消费者误以为商品有治疗疾病的功能,完全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调解,商家表示现场就可以退款2448元并向消费者道歉。

10、误导消费谁来管 工商干部主公道

消费者反映2015年3月4日在移动公司营业厅办理免费升4G,付99元送酷派手机,每月最低消费106元绑定的期限为两年。消费者办理该业务后去办理预存话费送话费活动时,却被告知该号码两年内不能再参加该公司的任何优惠活动了。消费者认为商家未事先告知清楚,误导了自己参加免费升4G送手机的活动。于是找到该公司要求解除协议,在与该公司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消费者请求工商帮助调解。

2015年3月4日,经石城工商工作人员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投诉方反映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作为被诉方的移动公司同意返回240元现金给投诉方充当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