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担保如何免责 (担保如何认定为欺诈)

吉康 杨晨霖 律师

为了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往往会要求债务人对债务提供担保,而担保可能由债务人提供也可能由第三人进行提供。

但有时由第三人提供担保,第三人可能是基于他人欺诈对被担保的债务相关状况出现了错误的认识,那么被欺诈提供的担保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下面根据现实中发生的、最近办理的一个案件谈一谈被欺诈担保的法律责任。

关于欺诈骗保险的规定,担保欺诈行为怎么处罚

案情是这样的:当事人给一份借款合同提供了保证担保,出具了担保书,担保书载明:本人自愿为借款人某年月日向出借人所借的借款进行担保,如果借款人未按照借条承诺的时间向出借人偿还借款,当事人就以本人的全部财产偿还出借人的借款。其中被担保的借款借条编造借款人正在进行约定,在某个时间之前还清约定的部分借款,另一个时间前还清另外部分借款。

后来借款人没有按期进行还款,出借人就把借款人和提供担保的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请求连带偿还借款。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而未履行,判决由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同时认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为一般保证,便判决驳回了对担保人的诉讼请求。

出借人依据法院的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的财产,法院予以立案后未发现借款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便终结了该次执行。现借款人认为经申请强制执行依然未能实现其合法债权,又依法将担保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找到我们委托代理案件时称,提供担保之前借款双方多次见到当事人时,都在谈论借款人正在做一个大项目且借款人在其中有股份,使当事人以为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借款,此外在让当事人给借款提供担保时,当事人表示不愿意进行担保并准备离开,借款人阻止当事人离开并威胁当事人提供担保。

根据以上事实,现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解决:

1、为什么第一次起诉要求当事人承担担保义务被驳回?

2、当事人还需承担担保责任吗?

3、本案当事人是被欺诈进行担保,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吗?

4、被欺诈进行担保,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一个问题,为什么第一次起诉要求当事人承担担保义务被驳回?法院没有判决当事人偿还借款,是因为当事人提供的保证是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只有在保证债务的债务人不能还款时,才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审理时,还没有债务人(借款人)不能还款的确认,因此暂时不承担责任。

第二个问题,第一次起诉要求当事人承担担保义务被驳回,担保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在第一次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虽然法院没有判决当事人承担责任,但是在借款人不能还款之后,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开始,当事人需要偿还借款。

第三个问题,如果当事人是被欺诈提供担保的,可否不承担担保责任,依法提起诉讼撤销担保合同或认定担保无效?根据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或者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这些情形都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本案当事人是由被担保合同双方共同欺诈,且还存在胁迫的情形,这就要要求当事向法院举证证明这些事实之后可以不承担责任,但这个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一般这类举证是相当困难的,当事人要实现这一抗辩诉求,确实是相当困难的。

第四个问题,被欺诈提供担保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虽然依法本案当事人可以不承担被欺诈提供担保的责任。

在民法总则颁布生效之后,依照民法总则规定,欺诈、胁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胁迫是属于可撤销的原因,只有在借款双方签订合同本身就是为了骗取担保人保证,借款合同无效之后,担保合同才属于无效的从属性合同,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应当是通过撤销,免除担保责任。

法律虽然这么规定,有一个大前提,那就是当事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有欺诈胁迫的事实,这一证据取得是相当困难的,当事人举证是相当困难的,抗辩目的的实现那是相当恼火的。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