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
那么,执行法院进行委托执行有何具体要求呢?流程上又该如何操作呢?本文将就“委托执行”制度进行简要介绍。
一、执行法院启动委托执行的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此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省内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了省内委托执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委托法院对执行案件已立案受理;
(二) 经四查,有相应材料说明被执行人在本中级法院辖区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三) 查实被执行人在受托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 委托法院应在符合以上三项条件后1个月内办理委托执行手续。
特殊情况需要委托执行的,应层报省法院批准。
二、不得委托执行的情形(广东地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省内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辖区内,需跨不同中级法院辖区执行的案件可以委托执行。在同一中级法院辖区内的基层法院执行的案件不得互相委托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得委托执行。
三、选择受托执行法院的特殊规定
委托执行应当以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施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为受托执行法院。有两处以上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是现役军人或者军事单位的,可以委托对其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执行。
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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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法院办理委托执行的流程
委托执行案件应当由委托法院直接向受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层报各自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事项委托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办理委托事项的相关手续。
五、受托执行法院的执行期限
受托法院未能在6个月内将受托案件执结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发现受托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应当限期执行或者作出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
六、委托法院在委托执行后又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的处理
委托法院在案件委托执行后又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受托法院。受托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在受托法院辖区外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直接异地执行,一般不再行委托执行。根据情况确需再行委托的,应当按照委托执行案件的程序办理,并通知案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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