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事故后,很多患者都要接受较长时间的康复治疗,康复治疗的目的也是为了身体机能能够尽可能恢复到事故前的样子。
但是大多数医疗保险产品,会有限制条件,比如合同条款会约定“康复性治疗”不在赔偿责任范围内。


这些条款的限制其实本身就有较大的争议性,小编查询了主流保险公司的多种险种条款,均没有对“康复治疗”做出明确的定义。对于消费者来说可能会有更多的解释空间。
01案件概览
险种:意外险
出险原因:摔伤骨折
拒赔原因:康复性治疗
争议金额:1万元
02案件详情
S女士的单位为职工投保某保险公司的员工福利保险,其中包含意外伤害保险。
2023年10月,S女士因为摔伤至医院进一步治疗,CT显示:右侧骶骨翼骨折,左侧耻骨支骨髓水肿。出院诊断:骶骨骨折,椎间盘源性腰痛。

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住院科室为疼痛康复科,系责任免除拒赔。
03通赔专家观点
1、关于责任免除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应举证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明确“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而言,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发生重大疾病或事故获得治疗后可以获得补偿,被保险人有权根据自身身体状况选择治疗方式。本案中,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伤害导致骨折,手术治疗也并非所有骨折伤害的唯一治疗方式,被保险人接受康复性治疗是主治医生严谨评估下的治疗方案。
保险人以康复性治疗免责的方式限定治疗方式来限制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实际上是以特定义务的履行作为承保风险的要件,属于隐藏式义务条款,该条款将保险人控制风险的责任转嫁于被保险人,加重了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
3、保险合同并未对“康复性治疗”的含义进行解释和说明,亦未列举“康复性治疗”的手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即“康复性治疗”应指非必要的理疗、疗养、保健等非治疗性的手段,而本案争议的医疗费用应属于合理且必要的治疗费用。
04小灵通思考
如果保险公司将康复治疗的费用做“一刀切”的排除,显然是有失公平的。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康复费用是巨额的花费开支,而投保医疗险的目的,更多的是转移这些医疗风险。
小编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应该多注意条款中的限制条件,或者通过专业机构去协助选择合适的产品。
如有任何和理赔相关的疑问和需求,欢迎联系通赔平台,我们一定会给予您最专业的帮助,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